三、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机制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机制主要由管制知识产权交易协议中限制、扭曲或妨碍竞争的条款和控制垄断维持行为的法律规范构成。
(一)、竞争法对影响竞争的知识产权交易协议的规制
知识产权交易协议可分为合作型和非合作型两种,两种交易协议都有可能影响竞争,竞争法对之都有一定的约束。
1、对合作型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制
所谓合作型知识产权协议,是指同行业竞争者之间达成的集合经营或交叉许可知识产权并对任何第三方不发放许可证的协议。这类协议具有排斥其他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作用。不仅如此,这类协议中还常含有固定价格、划分市场或限制生产等反竞争条款,因此对消费者利益也有严重损害的一面。
但是某些集合经营或交叉许可具有合理性。若某些重大科技项目的成功开发完全依赖于某些竞争的企业对各自的知识产权提供许可,为回收这些项目的投资也可能不得不对竞争作出一定的限制。此外,为提高与强大对手讨价 价的能力,作者们联合起来而组成一个集合体达成的著作权集合经营协议,显然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总的来说,以固定价格、瓜分市场、确定产量或配额等知识产权集合经营或交叉许可合同,将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被认为是非法的。但是,这不是绝对的,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采用了“合理原则”对那些为促进技术进步或保护弱小谈判者等而必须给予合理限制的合作型协议加以豁免。有效期其于1996年4月1日止于2006年3月31日的欧盟关于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规章就有此类条款。
2、对非合作型知识产权交易协议的规制
非合作型知识产权交易协议的规制主要是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协议,也有少数是知识产权买卖协议,涉及竞争问题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反竞争条款。根据有关国际文件及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受到竞争法规制的条款主要有:
排他回授条款,即规定被许可方将任何改进的商业秘密技术或其他独占权技术排他的回售给对方。TRIPs协议和大多国家均视之为非法。
不质疑条款:即不允许被许可人对许可标的的有效性和秘密性提出质疑。TRIPs协议和大多发展中国家对之明确禁止,但不少发达国家并不视这类条款当然或本身违法,理由是允许被许可方任意提起质疑之诉会导致知识产权的许可人没有积极性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
不竞争条款:即规定被许可方不得与许可方相竞争或使用第三方的竞争技术或产品。此条款明显有阻止竞争的目的,很多国家都视之为非法,如欧盟将之列入不能豁免的黑色清单之中。
搭售条款:要求被许可方购买其不愿意的额外技术、产品、服务、商标、装潢或未来的改进技术等的搭售条款,发达国家多以“合理原则”加以审定,对为维护产品质量或品牌形象等所作的合理搭售予以承认。发展中国家对技术引进合同中的搭售条款多持怀疑态度,TRIPs协议也明确禁止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