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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机制及其完善

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机制及其完善


Mr.lui


【全文】
    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机制及其完善
  
  一、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及其后果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西方关于财产权的哲学理论很多,常见的如先占理论(First Occupancy Theroy)、劳动应得说(Labour-desert Theory)、人格说(Personality Theory)、实用主义说(Utilitarian Theory )等。在知识产权方面,较有影响的是实用主义学说。
  实用主义财产说起源于18世纪的休谟,他认为我们所遵循的正义规则来自那些被认为有利于促进人类幸福的一些经验。人们遵循这些规则,并非受到强迫,而是为了个人的私利,同时也自然有利于公共利益。私人所有权及其规则的基础除了实用的目的别无其他。继休谟之后,边沁认为所有权只是一种期待——期待着从某些财产中获得一些收益。这种期待只有依靠法律来实现,离开了法律所有权便无从谈起。而法律只是为了个体的福利和社会的整体秩序才赋予某种财产权,而不是基于所谓自然法上的目标。[1]
  进一步到知识产权上,实用主义认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原因是为了提供刺激动机,以扩大相应成果供给。因为财产权的存在就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知识产权通过给予创造者一定的利益,鼓励他们的创造积极性,最终促社会经济的全面增长。在美国,这一学说被发展到极致,学者认为美国宪法中的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实用艺术的进步,国会有权确保作者及发明者一定时间的排他性独占权本身便是实用主义的体现。[2] 具体到版权制度上,学者们声称,“版权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给予作者以回报,但法律这样做是为了实现它的最终目标--促使其将其创造的天才的产品公之于世”。[3] 具体到专利制度,使用主义的解释更为直接:专利只是经济政策的一个公共工具,有着两方面的功能:一是提供刺激动机,刺激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其次,专利制度本身构成一个完备的信息系统,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信息的迅速传播,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和开发,从而减少社会财富的浪费[4] 。
 实用主义对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解释是无可挑剔的,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知识产权本身不受反垄断法等竞争法的限制。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专有人滥用权利,对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造成限制,严重影响竞争对手的利益和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这就属于对竞争的危害,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也要受到反垄断法等竞争法的制裁[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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