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占座现象并非为北大所独有,在清华等一些高校中同样存在类似的现象。但为了得出更为深入而有说服力的结论,本文的研究范围将只限于北大校园之内。
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页21。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页54。关于法律能够使人们产生正确预期的论述,还可参见Niklas Luhmann, 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 translated by Elizabeth King and Martin Albrow, edited by Martin Albrow,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5, pp.24-31. 卢曼在这里详尽阐述了预期(expectation)、复杂性(complexity)、偶然性(contingency)的关联以及有效的规则如何建立在复杂性与偶然性的基础上并且具有减小复杂性与偶然性的功能。
有关自生自发秩序的问题,参见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页52-78。其中一个对此处尤其重要的观点是,自生自发秩序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这些规则不必以明确阐述的形式存在,而只需要素以这些规则所能描述的方式行事。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页65。
参见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页136。
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142。
哈耶克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他通过对判例法缺陷的论述,得出了“我们并不能够完全否弃立法”的结论。参见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页135-136。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一种极为简单的法律现象,因此对“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概念也只是从最朴素的意义上来使用的,事实上哈耶克的这两个概念有着深刻的意涵,这方面的论述可参见邓正来:《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页55-83。
由于学习的需要,2000-2001年度第二学期我几乎每天都在图书馆四楼自习区自习,这里便成为我参与观察的场所。在这里占座者和使用者的冲突每天都会发生,我本人也经常成为冲突的当事者。
比如性别因素就很重要,如果在上述发生争吵的事例中,占座者是男生而使用者是女生,争吵多半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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