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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秩序到失序:北大校园占座问题的法社会学研究

  之所以称这样一种状态为“失序”,是因为它完全破坏了人们的预期。在失序状态下,当占座者离开自己的座位时,他不知道自己回来后还能不能继续占有这个座位;而对使用者而言,表面上是保护他的“使用权”的成文法却使他陷入了更深的不安之中,他不知道占座者出现时该如何应对。太多的不确定因素使占座者与使用者都无法对未来形成正确的预期,从而时刻处于一种焦虑状态之中。对比一下前文所述的在占座秩序的有效运转下人们的行为模式与心理状态,就会发现由于复杂性(complexity)和偶然性(contingency)的大大增加,秩序在这样的情境中已经完全不存在了。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成文法导致失序的原因。“立法者”在制定这条“法律”的时候,至少犯了两个错误。首先,他忽视了习惯法的影响力,认为作为“外部规则”的成文法可以轻易地取代作为“内部规则”的习惯法,从而获致一种新秩序。借用哈耶克的话说,这是一种“致命的自负”。因为他没有认识到“秩序并非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 。成文法的介入实际上使图书馆自习区呈现出了一种类似于“法律多元”的状况 ,人们的行为会同时受到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影响。以一种虚无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原有的习惯法,看不到这一在占座秩序中实际起作用的规范的巨大力量,“立法者”良好的愿望就变成了现实中的失序状态。
  “立法者”的第二个错误是把“法律”的对象——在图书馆自习区活动的学生——视为“完全没有主动力的机器”,事实上,法律的对象是“有自己思想和价值观,有道德的人”。 法律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法律的态度。而在这样一种“法律多元”的情况下,人们势必会面临一个选择:究竟是服从成文法,还是服从习惯法?面对这个问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答案,而且答案并不仅仅像“是”或“否”那样简单,更多的时候在两种相互冲突的“法律”的共同作用下,人们的选择会更多样。前文所属的四种冲突解决方式(实际上包含了比四种更多的人们的选择)的出现也证明了这一点。忽视了人在法律面前的“主动力”,事实上是把法律视作游离于社会之外的规则,认为人们的行动不会对它的效果发生影响。“立法者”的这种态度在面对一个有着根深蒂固传统的社会时注定要产生不可欲的结果。
  (七)一个遗留问题和一点补充
  现在让我们来回答前文所提到的那个问题,即为什么在占座者与使用者的正面冲突中首先占上风的是使用者,而最终获胜的是占座者。在这里使用者所倚仗的成文法因其是图书馆所颁布的正式规定而具有“合法性”;而占座者所倚仗的习惯法则立基于一种“深刻的道德信念”,即“占座是北大的规矩”。在二者的冲突中,成文法首先获得了优势,因为它是一种经“主权者”阐明的规则,而它的对手习惯法从来未被正式阐明,也未得到过“主权者”的正式承认。因此前文中的女生B在男生A坚持适用成文法的情况下,发出了“怎么还有这种事!”的感叹。习惯法面对成文法的挑战发生了“失语”,因为它的根基——道德信念——只能是默会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默会的道德信念面对成文法就毫无意义,B走后A之所以很快离开,恰恰是因为在争吵中他感到了周围人无形的心理压力,这便是习惯法背后的道德信念对人们行动的强制力所在。如弗里德曼所言,“深刻的道德信念比单纯的合法性但没有其它因素的帮助使服从更有效” 。表面上“来势汹汹”的成文法的威力正是在人们对占座深刻的道德信念面前被化解掉了。 可见,作为外部规则的成文法在没有人们的道德信念对其加以支撑的情况下,即使具有合法性,在人们行为的反复博弈中也很难取代与之冲突的内部规则——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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