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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能惩罚婚内强奸吗?

  然而,社会毕竟在发展。文艺复兴、工业革命、现代化、后现代主义,无一不充斥着人类的灵魂。心灵在复苏,个体意识在增强,先前无足轻重的价值已变得休戚相关。而婚姻,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家”虽然还是一个整体,但首先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婚姻之内的性也不再是泛泛而谈的自然权利,而是有了男女之“分”。有“分”,就有冲突,就需要衡平。如何保护两性各自的性权利?如何在个体化的性权利与社会秩序之间寻求共鸣?在当前女性遭受婚内性暴力屡屡发生之际,婚内强奸罪的立法作为解决措施之一,也就呼之欲出。
  赞成婚内强奸罪成立的立法理由不少,但其核心即在于个体尤其是弱者的人权保障至高无上,任何理由也不能将其剥夺!呼声是震耳欲聋的,妇女解放到今天,国家已能介入婚姻之内的实质性的性平等(而不是口号似的、标语似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何等的激动人心?但,这现实吗?
  无论我们是否承认,性虽然是人类各项活动中唯一幸存的带有原始意味的活动,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生产力的制约。我们很难想象一个饥肠辘辘的人仍然“性”致勃勃。因此,尽管肯定论者(赞成婚论强奸罪成立论者)并未言明,婚内强奸罪成立的背后必然是夫妻双方站在同一平台上,经济社会地位完全平等;抑或是社会已有足够资源支持“受害者”日后的生活维继。否则,表面上的性权利似乎保障了,实质上却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也丧失了。(被控为“强奸犯”的丈夫显然不会再愿意为“控告者”提供任何经济支助,即使法律强制其执行。)而这一点,却正是中国的现状。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依赖性自不待言,即使是城市地区的妇女,随着就业率及社会福利的下降,对丈夫的依赖性也与日剧增。如果法律仅号召其为性权利而战,对战斗的结果却无能为力,最后的结局只能是:昔日整体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点沦丧(家庭扶助功能削弱,社会负担加重),今日个体自由与秩序之间却无法同构(弱者权利保护仍然遥遥无期),何其的得不偿失!
  再则,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李斯特语)。在中国这种强调人情与人伦,以“和谐”为理想典范的社会,倘若一个妻子跨越整个家庭宗族人伦网络,跑到法院控告丈夫强奸罪,主流社会大抵不会嘉许她对女性主体的坚持。相反,她置身偌大姻亲人伦关系网中的父母、兄弟姊妹、亲戚、邻里,很可能群起批评责难,令她成为流言蜚语的讪笑对象。个中的沉重压力,非常人所能承受,比诸让丈夫强行交合的伤害,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漠视中国传统的、坚不可摧的人伦秩序;漠视妇女在家族网络中的实际处境,而“空降”婚内强奸的法律改革,只能是见木不见林的隔靴搔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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