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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制度评析

企业重整制度评析


田田


【全文】
  企业重整制度评析
  田 田
  【摘要】本文概要地介绍了世界范围内几种不同的企业重整立法体例及其适用范围,赞成我国正在制定的新《破产法》对此所采用的立法例;对我国现行再建型破产立法与实践的脱节予以简要评价后建议完善和解制度;并采用比较的方法,着重介绍和评价了重整制度具有传统清算型破产所不具备的挽救复苏有望困境企业的再建功能,旨在使企业界及相关部门更多的人认识到实施企业重整制度具有的重大社会意义及经济意义。
  Analysis on Enterprise Reorganization
  【Abstract】The paper gives a summary introduction to several different legislative patterns of enterprise reorganization worldwide, the author favors the opinion that enterprise reorganization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bankruptcy law; after a brief evaluation of the two kinds of resurgent procedure for debtor enterprises under existing Chinese bankruptcy law, the author makes a suggestion on optimizing the current conciliation regulations; then emphatically points out the enterprise reorganization mechanism offers better functions more advantages for the revitalization of enterprises in financial straits,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bankruptcy system.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let more people know the important social and economic significance in practicing enterprise reorganization in China.
  当代各国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一般均设置了再建型与清算型的程序,前者主要包括和解与重整;后者则指破产清算。由于现代企业的大型化、消费者的信用危机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自70年代兴起的破产法改革中,企业重整乃至消费者重整成为其破产法中首先增加或进一步强化的内容,再建型破产已经成为各国破产立法与实践所注重选择的程序,这一趋势对需要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中国破产立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国家正在拟定的新的《破产法》中,将设置和解、重整及破产清算三套程序。在我国,当人们对破产的认识及实践都还停留在破产清算这个阶段,即人们把企业破产与倒闭清算划等号的固有观念仍占上风时,新《破产法》中是否有必要规定企业重整呢?这里借用新《破产法》起草小组组长曾说过的一段话来看设置企业重整的必要性:企业重整制度把社会利益及其效果置于首位,使那些有望复苏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避免破产清算,防止企业连锁破产和由此带来大量职工失业问题;可以使重整企业继续运营,防止企业财务状况恶化,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严重财产损失,通过重整,债权人一般会获得高于破产清算所得到的清偿额。
  各国对重整制度采用了不同的立法体例和规定了不尽相同的适用范围,在英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重整由公司法或商法中的公司编或单行的公司重整法予以调整,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地区甚至将其限定于上市公司或发行公司债的股份公司,采此立法体例的,其重整的适用范围很有限,重整仅指公司重整,即指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或有陷入债务危机之虞时,依照法定程序,保护公司继续经营,以实现债务重组和公司调整,使其摆脱困境并实现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法国和美国是在破产法中规定重整制度,法国1985年制定的《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及清算法》的适用范围很宽,包括所有的商人、手工业者、农业经营者和私法人;美国取代其经过多次修订的1898年破产法的1978年《联邦破产法》第11章的重整程序不仅适用于公司,也适用于合伙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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