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用意在于保护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只要是合法的竞争,不存在垄断问题;即使有这种所谓“垄断”,也是国家鼓励和保护的,比如国家授予发明人以专利权,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市场垄断权,目的是鼓励科技的创新和进步。数据库作者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好、更全面的信息,在使社会受益的同时为自己带来经济效益,这种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尤其是我们面临加入WTO,相对于国外发达的数据库产业,我国的民族产业相对幼稚,不保护数据库产业短期看来有利于信息的自由流通,但长远来看将给我国的数据库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设想如果国内同行都乐于去免费享用别人的数据库并轻而易举地获得利益,谁还有动力去投巨资、冒风险开发自己的数据库?
在运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数据库法律保护时,侵权方比较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
1、权利主张者不具备主体资格。由于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是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因此权利主张者必须属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不能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主张。在司法实践当中,侵权方往往以权利主张者不具备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提出抗辩。因此,权利主张者必须证明自己的市场经营资格,这是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
2、不构成竞争关系。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但行业不同、经营范围不同等等,均不能成为不构成竞争关系的抗辩理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现有和潜在的市场经营空间,因此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中国目前对于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除了个别行业的专营限制外并无限制性规定,也正是上述立法精神的体现。
3、权利主张者所采用的材料不合法或者不具备独创性。侵权方在抗辩中往往提出:权利主张者所采用的材料来源不合法、其编制过程不是独立完成的,因此权利主张者首先必须运用证据证明其所采用的资料应当是自己从各个合法渠道采集的,而且具备相应的资料采集、录入、项目跟踪人员及经营条件。其次,对于运用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并不要求数据库具备独创性,只要权利主张者证明其编制数据库付出了劳动和投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