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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浅析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的入世,数据库是否应受版权保护的法律障碍将逐渐消失,给予外国作品的“超国民待遇”也将给予中国作品。在运用版权法保护数据库的问题上,重要的是如何确定数据库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及方法。由于数据库的核心价值在于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其采集的内容越全面价值就越高,但内容越全面就必然使编辑者对信息的选择余地越少,最终导致独创性越低,这种有别于普通作品的特点造成了现实需要与法律规定的直接冲突,就是信息量越大、越全面的数据库就越可能得不到版权保护。数据库对信息经济推动作用毋庸多言,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当对数据库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作宽松解释,并且应当低于对其他一般意义上作品的标准。笔者认为,只要数据库在信息内容的选择、编排方式上不是采用社会普遍惯用的标准并且是独立完成的,能够体现出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即可。
  版权对数据库保护的另一重要问题是:版权弱保护问题。因为无论是国际公约、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还是我国的《著作权法》,都无一例外地表明:对数据库的保护仅限于其体系和结构,并不延伸至使用的材料。在传统经济复制成本很高的情况下,这种立法思想是可行的,但在网络经济时代,数据库仅仅是一大堆数字信息,复制相当容易而且价格低廉。显然,如果数据库当中的内容可以任由他人复制,稍加改动就变成他人的劳动成果的话,会直接损害数据库原创者的经济利益,严重打击数据库产业不断创造发展的积极性,长远而言会对数据库产业造成错误的导向,助长投机取巧、盗版抄袭之风,最终导致数据库产业的萎缩和停滞。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无法在司法实践当中采取“便宜行事”的方法解决,只能通过立法才是最终解决问题之道。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版权、专利、商标等专门法律制度着眼于保护权利人自身的权利,但为了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保证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度,这些权利都受到了严格的法律限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制止不同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保证各主体都以平等的法律条件参与市场竞争。由于各知识产权主体的法律权利最终往往以经济利益体现,而反正当竞争法可以弥补版权法的不足,保护数据库作者在对材料的收集、整理、编排等方面所作出的劳动和投资,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成为知识产权主体的最现实选择,成为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终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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