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浅析

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浅析


高云


【全文】
  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浅析
 
  高云
  
  数据库本来是计算机行业中的一个专用术语,意指在计算机当中以一定的特定格式储存在一起、相互有关联的电子数据集合,在传统条件下,电话号码簿、节目预告表、交通时刻表直至百科全书均可以是数据库的具体表现形式。在网络时代,数据库更多地表现为大型的信息数据库,如:法律法规信息库、投资项目信息库等等。随着计算机存储技术不断提高和网络的推广,信息的存储、复制和交换成本变得十分低廉,各种大型数据库的不断出现,使社会信息流通更为便利,提高了市场经营主体的竞争力,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
  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世界各国均以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主流。根据版权法的立法原则,凡符合版权法独创性要求的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得到版权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一般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如丹麦、挪威、瑞典等国家则创设了一种新的数据库特殊保护制度给予保护,国际条例中如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和WCT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都持相同的立场。本文将对上述情况作逐一分析。
  (一)、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
  《伯尔尼公约》规定只有在其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构成智力创作时的数据库才受版权法保护。而TRIPS协议则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应予以保护。但这类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将数据库纳入作品范畴加以版权保护,WCT的立法思想与TRIPS相同。
  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并未有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明确规定,但《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了编辑作品享有著作权,《实施条例》将编辑作品解释为:“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这可以理解为数据库的一种类型,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则没有纳入保护范围。后来为适应国际保护要求,于《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外国作品是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但是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的,依照著作权法14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此种保护不排斥他人利用同样的材料进行编辑”,这可以视为将外国人的数据库给予“超国民待遇”而纳入中国版权法保护范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