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或“理”作为“礼”的内在精神实质,包括哪些原则原理呢?《礼记·大传》概括曰:“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亲亲”,概括“礼”所规定的亲属关系的原则:即必须其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亲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亲亲父为首。”[9]这种爱是“差等”之爱,对于不同亲属的亲爱程度取决与人伦上的亲疏远近。“礼”以繁密的节文来处理世亲传承、亲疏远近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诸如区分嫡庶长幼,辨定大宗小宗,维系父子名分等。《礼记·丧服小记》说:“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是杀,旁杀,亲毕矣。”实际上,中国的亲缘关系具有一种渗透性质,它浸润在整个社会秩序之中。
“尊尊”,礼尚“尊尊”,指地位低的人必须尊敬地位高的人,在西周时代,特别是要尊敬作为天下大家的天子和一国宗主的国君,所谓“尊尊,君为首。”[10]严格上下等级秩序,不得僭越名分规定,不得犯上作乱,这是社会政治关系的原则. 《左传·宣公十二年》:“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贼有等威,礼不逆也。”“礼”中的有关衣服、舆马、宫室、饮食、器物、仪制、典礼等等差异性规定,所要维护的正是“贼”事“贵”、“卑”从“尊”的原则。
此外,“礼”的原则还有“长长”,“长”与“幼”相对,概指年幼者顺从年长者。[11] “男女有别”是“礼”处理两性关系的原则,包括“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等方面。实际上,“长长”和“男女有别”两原则基本上可以并入“亲亲”这一大原则中。
这些原则还有一种基本同义的表述,即源于《孟子·腾文公上》的“五伦”:“人之有道也,饱食,煊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命名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尘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就是等级类别的次序,“理”就是这种等级次序所应遵循的原则原理。费孝通先生对“伦”字的解释十分精当,伦“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由此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他称为“差序格局”[12]维系这一格局的就是“理”,就是“义”,即“亲亲”、“尊尊”、“长长”和“男女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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À 对礼的这种理解可从古籍中得到大量的印证。如:《说文》:“礼者,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所谓“履”,即孔颖达所说“礼者,体也,履也,统之于心曰体,践而行之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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