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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的概念的两个基本问题

  为了体现这种差别,“礼”给每一种角色都规定了不同的行为标准、器物名位和伦理要求。冠、婚、丧、祭、乡、相见等礼即是按照社会地位、亲疏远近不同而规定的,“名位不同,礼亦异数。”[5]例如在丧服制度上,死者的须穿着丧服以示哀悼,丧服有五等,即斩哀、齐哀、大功、小功、缌麻,称为五服。与死者亲属关系逾近则丧服逾重,衣服所用之质料愈粗,斩哀的衣料最粗,缌麻最细。穿着丧服的亦根据亲属的远近而决定其长短。斩哀三年,齐哀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其礼度数之复杂,仪态之繁复,器物之细密,展现出一幅鲜明、生动的等级图画。这里可以看出“等差”的特色。
  人之能分,是人之为人的先决条件,但儒家的社会理想并不停留于此。人之能分只是为了实现一个和谐的社会手段而已。由“分”而“群”,由“别”而“亲”,由“异”而“敬”,用孔子的话说,就是:“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6]这也就是“中”“礼”复礼,夫礼所以制中也。”[7]换言之,人之无分,为“一”,人之有分,为“二”。由“一”而“二”,由“二”而“一”,在更高层次上的回复所要造成的是一个等差有序,仁和中正,教化成俗,君王圣明的理想国。这才是“礼”的精神所在:“等差”“中和”。“等差”以如前述,“中和”则代表着儒家所期望的建立在“等差”基础上的一个平衡、稳定、和谐的一体化社会状态。­
  (二)“亲亲”“尊尊”
  然而,问题并不在于此。我们还应当进一步挖掘“礼”更深层次的内涵。“分”何以能“群”?“等差”何以达“中和”?或“别”而能“亲”,“异”而能“敬”,何以致之?曰:“义”或“理”。这是“礼”的更深一层的本质精神,荀子指出:
  “水火有气而无声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生,有气,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8]
  古者礼义常相提并论,不胜枚举。《论语·卫灵公》:“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 《左传·桓公二年》:“义以出礼”。《礼记·礼运》:“礼也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义”与“礼”相通。《管子·心术上》:“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喻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可见“义”、“理”为“礼”的内在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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