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以降,礼崩乐坏。所以“崩”之“礼”是“家”“国”同一的“礼制”。孔子曾说:“礼失而求诸野”,说明了礼制崩溃之后而乡间礼俗仍然存在。秦汉以后“礼”以这样的几种形态存在。第一,“礼”首先、基本、整体地具有道德的性质,是封建统治者所提倡的意识形态,它体现在“圣谕”、儒家著作及“三礼”(《周礼》《仪礼》《礼记》)之中,如“礼教”、“礼化”、“礼义”、“三纲五常”之“礼”。第二,其中一部分“礼”具有法律的性质,它是由国家确认或制定颁布,并以
刑法或其他制裁方式强制执行。首先是礼仪的法律化,如西汉时的“朝仪”(又称“朝律”),《晋礼》,《隋礼》,唐之《贞观礼》、《显庆礼》、《开元礼》,《大明律》、《大青律》中的《礼律》专篇。其次,各朝刑律以“礼”为指导,隋唐以后之刑律“一准乎礼”,礼义的主要原则都是在刑律中体现出来的。同时,“礼”的原则也体现各朝的政事典(“会典”)中。这部分“礼”采用成文法律的形式,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但是相同意义上的“礼”尚有以不成文的“遗训”、“故事‘、”旧例“等习惯形式上存在的,这部分“礼”成为“国法”的一部分。第三,还有一部分“礼”,以前文所说的“礼俗”形成存在,或是成文的,如族规,家训等,它们普散于民俗生活,存在与大大小小的家族之中,与广大民众的关系最为密切,具有准法律的性质。
应予指出,在这里,“礼”被人为地分成这样的几个部分,然而在古人看来,却不是这样的。他们所注意的是“礼”的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持,并不在意“礼”的什么形式以及维持的手段之间的区别。“礼”是这几种规范的混合体,而且规范之间的界限较西周时代多有显眼,但并非泾渭分明。这里所谓“形式”——“法律规范”、“道德规定”、“习俗规范”和手段——“国家强制力”、“社会强制力”,完全是今人的学术分析工具,应可用于今日的社会。在古代缺乏分化,“家”“国”合一的社会结构中,从政治管理到家庭生活,并不被认为是不同性质的社会领域,并不认为这些领域应遵循不同的法则,而认为它们都可以由“礼”来贯通和整合。总之,“礼”的渊源不是今天移自西方的“宗教”、“道德”、“法律”等等分离的概念所能单独把握的,它本身不是西方那种分化的社会结构的体现或产物。
二、“礼”的精神
(一)“等差”“中和”
礼的规范体系庞大而繁复,以致古有“礼经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然而,无论何时代之礼,何种形态之礼,之所以皆名之为“礼”,必有一种联贯的精神。儒家理想社会即“礼”治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每个人皆恪守“礼”的规定,贵贼有等,上下有差,各处其位,各奉其事,造成一种严整的等级秩序。“礼”的内在精神或原则可以概括为“等差”“中和”。
学者们普遍认为,“礼”的内在精神为“异”、“别”或“等差”,但是这只是指出了“礼”的精神的一个方面。所谓“异”,即“等”、“差”。¬“礼”首先是要造成一个人人不同的局面。在儒家看来,人之所以为人,乃在于能够认识到人与人有各种差别,而禽兽之间混然无分这两种不同现象,儒家视人与人的血缘差别为天然的、不可动摇的。荀子曰:“人之所以为人者,何也?曰:以其有辩也……夫禽兽之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首先就是父为父、子为子、夫为夫、妇为妇的差异性规范。但是儒家的差异观并不至于于此,它从家族内的差别出发推而主张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亦应有各种差别。在儒家看来,社会人群首先要有“君”“臣”之分,“君”“臣”皆应遵循礼的角色规范,约束言行,履行义务,既《论语·颜渊》所说的“君君,臣臣”。¬又有君子、小人之分,劳心、劳力之分;治人者、治于人者之分,“君子以德,小人以力”,“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也。”这表面上似乎是一种社会老动分工,但是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实质是阶级、等级之分,“农农、工工、士士、商商,一也。”[4]在道德品质上和才智上,人们也有等级差别,有上智下愚之分,先知后觉之分。总之,礼所要求的不仅是在家庭,而且在社会都应有鲜明的等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