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改革的地位与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并列不仅是其自身特点决定,也是它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互动关系决定的。
经济体制改革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为市场经济模式,变过去的微观经济管理为国家宏观调控,同时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权责明确、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经济状况的变革带动的是社会各方面的变革。而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不同的利益处在变动不居的状态之时,国家的立法往往无法及时和具体地回应社会的变化。[ii]因而,社会的变革也要求司法体制的改革,在这一层面上,司法改革的效果和进程也影响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时经济体制改革的动态性非常高,因此只有动态、高效、公正的司法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动态秩序。如果司法改革能与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与经济体制改革配套的话,司法改革就可以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司法体制特有的对公平、公正的维护,对权利、自由、秩序的保障功能也对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完成起到推动作用;相反,司法改革对经济改革就会造成阻碍,造成经济的混乱无序状态。同样,经济体制改革也影响着司法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改革的目标和对象,也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改革的物质支持。更为重要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连续、稳定的开展是保证司法改革连续有效并具有全局性的保障,如果经济体制改革断断续续、杂乱无章,那司法改革的措施也必然是一日三改,不但无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反而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经济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存在互动关系,相互独立、相互影响、相互依存,二者地位同等重要。
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真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同时,它的变革也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需要。司法改革长期以来被视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但是这样的认识忽视了司法改革的独立性和作用。司法与民主的关系是双向关系:司法作用于民主,民主也影响着司法。[iii]在这一背景下,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独立、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司法改革首先要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先导,受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制约。司法改革的方向是由政治体制改革决定的,它必然要和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一致,同时司法改革也受到党政分开、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政治体制改革措施的制约,与政治体制改革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司法改革受到政治体制改革制约的事实并不能决定司法改革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它对政治体制改革也起着保障和推动作用。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民主、法治国家,而民主强调个人权利的享有和保障,强调通过竞争性决策的制度安排和反馈机制来保障、加强群众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控制。公众权利的实际享有和保护、公众对政治的参与需要国家提供法制的方式和途径,更需要依法办事的原理和机制去贯彻执行。因此,司法在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良好的司法体制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贯彻执行,对于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的社会和政治条件的形成都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在目前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总体上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将司法改革从政治体制改革中脱离出来予以相同地位的对待是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我国总体改革目标完成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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