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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构想(上)

  在明确了司法改革的定义和内容之后,纵观目前司法改革的措施和现状,我们不得不意识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司法改革的地位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到底司法改革是司法部门的部门改革,还是与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地位相当的全局性改革,这是被我们忽视的重要问题。在这个角度上,我们有必要对于司法改革的地位进行重新的定位。笔者认为司法改革应该上升到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相等的地位,应与经济、政治改革一样作为事关全局的工作。
  (一)、司法改革之所以要提到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并列的地位,这也由司法改革自身特点决定的。
  第一,司法改革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司法改革的独立性一方面体现在改革指向的客体即司法部门与其他机关和个人的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司法系统内部的构成以及运作,更为重要的是权力的享有与其他机关或部门有着明显的独特之处。司法改革独立性更为重要的表现则是其职能的独立性。司法改革的职能建立良好的社会公正评判和衡平制度,保障社会正义和秩序。而经济改革的职能更为侧重的是对经济效率的追求,政治体制改革的职能则更为侧重对于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司法改革的职能的独立性决定了其应该具有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相并列的地位。
  第二,司法改革具有不同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理性化特点。追求司法公正是世界各国都不断追求的目标。司法改革自然就成为追求司法公正的一个必然途径。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各国的司法改革形成了各自的司法改革理论和实践,形成了司法改革的科学化和阶段性演进,并且在某些方面各国的司法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达成了一致和默契。同时,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各国的司法体制都面临着同样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大多相同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这样司法体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可以互相借鉴,形成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同的全球化道路。在这个层面上,我们说司法改革是在全球化、科学化的背景下具有理性的开展和进行。固然司法改革也要受到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制约,但是相比较而言,它比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与国际的契合点更多,本土化的特点相对较弱,自身具有的系统、科学的理性化特点更强。
  第三,司法改革具有职能的特殊性。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的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i]司法公正关系着民众权益的保障和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强化。所以公正始终是司法的核心目标,它同样也指导着司法改革的目标,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了建立公正的评判体系,公正、公平的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的社会变革时期,司法改革也具有着自身特殊的职能。现阶段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国家控制的经济资源减少,而社会成员作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更为突出,计划经济时代国家通过对于经济条件的控制与社会个体进行交换以及促使个体服从国家意志的能力已经减弱;同时,随着政治和经济的改革,社会文化以及价值取向多元化,意识形态对于社会个体的影响有所减弱。面对这样的变革,社会的治理和控制自然会倚重司法。另外,社会的变革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社会各阶层和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这些矛盾和冲突或者要求法律进行评价或者要求法律进行直接的解决,因此司法直接或间接地面对着社会变革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在上述要求下,司法的现状与社会治理的实际要求之间自然会产生矛盾,而司法改革的职能则起到了调和这种矛盾的作用,这种职能是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所不具备的。当然,我们也承认政治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也是正义和民主,但它更侧重于宏观的公正和民主机制的建立,提供达成民主、公正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引导;而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公正更侧重于具体化、个案化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的公正保障。在这个角度上,司法改革的职能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所不具备的特殊性。
  第四,司法改革具有统一性和连动性。司法改革的统一性来自于司法的统一性和法制的同一性。我们知道司法的统一是保障社会平等公平,达成司法的终极目标的必然要求,同时这也是市场经济下自由、平等竞争原则,社会化大生产原则的要求。因此,司法的改革也应该具备统一性,也应该全局性的协调统一,而不是局部性的试验。司法改革的统一性也说明了司法改革不能完全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同步,不能简单的称为它们的附属品。司法改革的连动性主要是指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司法体系内部、外部机构的关联性较大,它的变革也必然带动相互关系的变革。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构独立性不够,司法机构运作中的人财物基本上都来自于司法体系以外,自身对资源的控制能力很小。这种状况导致的结果是司法机构受制于外部权力机构,在公正司法与自身资源供给之间进行妥协、调和。因此,司法改革在改革自身体系的同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改变司法机构与其它机构的权力关系。这其中包括了司法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司法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司法与政府的权力关系、司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各司法机构内部的权力关系等。司法改革涉及的这些关系的变革也说明了司法改革的连动效应,更说明了司法改革应该独立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之外进行系统的、独立的考虑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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