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构想(上)
钱卫清
【全文】
关于设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构想
引言:自从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明确写入党纲,司法改革就不仅在话语层面,更在制度的层面开展起来。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司法体制与审判实践的改革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法官群体的素质逐渐提高,审判方式也更为“司法化”。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的司法改革仍然是以一种零散的、不规范的方式进行的,它处处受到现有体制的限制,有时甚至与地方保护主义合流,加剧了我国司法不统一的局面。为什么会在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之间会有如此大的张力呢?为什么在改革的破与制度重构的立之间找不到完美的契合点呢?为什么理论界提出的众多合理建议总是无法实现呢?本文认为,正是因为在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中缺少一个能够兼顾司法自身的独特性与司法改革的长期性与全局性,从而进行统筹规划并保证改革计划顺利推进的决策机构,缺乏一个在制度内部推进制度更新的指挥者,造成了今天司法改革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短视与混乱,造成了制度更新与制度稳定的冲突。在即将加入WTO的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更将司法改革问题尖锐的摆在法律界面前。法律界能不能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与世界市场接轨以及我国未来的发展前景。因此在全国人大——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设置一个专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挥全国司法改革的司法改革委员会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首先阐述对司法改革地位的重新定位,而后从建立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属的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构想这几方面入手,论证这一构想是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最佳方案。并且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努力在我国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间搭起一座桥梁,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入发展。
一、 对司法改革的重新定位
司法改革自从提出以来,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从审判程序、审判方式改革到现在的司法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度的改革,司法改革在不断地进行着深化。而对于司法改革,我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进行理解,狭义的司法改革仅是指法院体制的改革;而广义的司法改革则是包括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行使侦察职能的机构的改革。笔者认为司法改革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司法改革的内容从微观到宏观包括了三个层面,具体讲:第一个层面包括了工作方法、方式,内部组织机构、职能划分、管理模式的变化、调整和重构;第二个层面指司法机关内部运行机制的调整,包括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运行机制的改进和完善,如法院审判方式的变化、民事审判大格局的设立等;第三个层面是司法体制的改革,包括了司法机构与外部机构的协调、人财物的安排设定和司法独立的有效保障机制的建立等。司法改革的核心应该是第三个层面,而且目前司法改革难以深化的问题也大都出现在这个层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