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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制度选择

  其实,发展中国家的目的并非在于反对将基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相反,如果发达国家同意将基于此类资源而产生的技术成果也同样视为遗产,发展中国家必然乐见其成。但是,这种设想的实质是推翻现行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制度,发达国家和一些工业化国家都绝不会接受。但是,现行的专利制度是为西方工业化社会的利益而设计的,其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要求对土著民族十分不利,很难根据专利法对这些传统基因资源进行保护。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或民间组织正在寻求对其进行特殊立法保护,或者拓宽知识产权概念将此类客体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中来。但是,将发达国家一些道德上的承诺真正地转化为法律上的分享机制恐怕还需要曲折的斗争。
  《超越知识产权》一书有大量篇幅是关于“农民权”(farmer’s right)的。自从1983年世界粮农组织大会采纳这一概念以来,它已经被110多个国家所接受 。农民权指“源于过去、现在和将来农民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基因资源(尤其是那些集中体现物种起源与多样性的基因资源)过程中所做贡献的一种权利 。成为现代生物技术原材料的基因资源中无疑凝聚着一代代土著居民的智力创造。这种与基因资源相关农民权同基因技术专利权或动植物品种权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它却难以获得现代社会专利制度或者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报数,因为附着于其上的植物品种大多数难以满足专利法的专利性标准或动植物新品种权的类似要求。
  农民权的概念至今为止仍然抽象得缺乏操作性,更多地还是体现在国际公约中的一种政治上的或者是道德上的权利。农民权之于专利法,正如民间文艺作品之于著作权法,二者都不能简单地归入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进行保护 。表面看来的保护要件的限制实际上是立法目的不同的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希望“给智慧之火浇上利益之油”,但是保护已经存在了千百年的传统资源并非出于鼓励土著民族继续创新的目的。对传统资源的保护更多地体现为对利益控制和利益分配公正性的追求。一旦农民权制度得以确立,权利人行使相关基因技术的专利权时,就应当事先取得农民权权利人的许可。土著民族由此获得参与专利利益分配的机会,形成了类似于专利法中改进专利和在先专利之间的从属关系的关系。当然,为农民权设立特殊保护体系还是象对待民间文艺作品一样肯定其是一项知识产权的同时在专利法体系下作专门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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