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再探
贾月
【全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再探
贾月
【摘要】“无单放货”纠纷的大量涌现使这一问题成为学界争论的热点。本文从分析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物权和违约的性质,并总结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的价值取向。本文无意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只是希望为保护提单持有人的权益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法。
【关键词】“无单放货”、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前言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近年来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 ,“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也已逐渐成为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海商法学界的前沿热点以及各海事法院审理工作中的难点 。“无单放货”行为往往会因为行为人的不同、相对人的不同以及促成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法律要素和关系,因此,对个案中“无单放货”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宜采取整齐划一的方式。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不同定性,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诉讼的结果。本文将在学界已有讨论成果的基础之上,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归属和责任定位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一、“无单放货”概述
按照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卸货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但是,该原则有例外情况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凭单交付规则中理论意义大于商业价值的例外。如承运人能证明他有充分理由相信:要求提货的人有权占有该货物,且对提单的流转情况有相当合理的解释,则承运人可以被允许在对方未提交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当然,即使向提单持有人的交付是对不享有提单权利的人即盗贼的交付也可以清偿提单债务,从而保护无过错交货给盗贼的承运人。因此,当提单持有人受到其占有提单的事实保护时,承运人也应受到其可向任何提单持有人支付原则的保护。承运人就此获得双重保护:如果承运人不知道真正所有权人的请求而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得解除责任;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真正所有权人而未收回提单,同样免受善意购买人的追偿 。我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也承认该例外的存在 。
(2) 正本提单迟到,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由于造船技术的不断提高、集装箱的广泛应用和港口的装卸设备与集装箱运输的配套,使货物在海运途中的时间大大缩短了。同时,提单却因为流转环节多、速度慢,无法满足高速、高效的运输要求。这就导致了船货已到而提单未到的倒置局面,在航程较短的运输中尤为明显。为了减轻和缓和这种情况对承运人以及收货人的负面影响,航运实践中出现了承运人凭提货人的提单副本和担保函善意交货的方法。
(3) 收货人不明或提货人拒绝提货时,承运人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行货物,只需将货物交付港埠当局或合法经营的仓库,等待收货人提货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