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发邮件主体的认定
收发邮件都只能是具体的自然人所为,与传统的法人行为要有盖章全然不同了。在邮件中无法盖章,除非将盖好章的书面文件扫描或通过数码相机输入电脑做成图片文件,然后以Attach方式寄出。然而这是不现实的,因为这太烦琐还受到设备的限制且增大了传输量,除非特殊情况,一般没有按此方式来进行普通商务活动。1、邮件正文中署名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是发件人。2、邮件虽署名为具体的业务员名字或单位与业务员合署,但从邮件正文中的商务内容来看是单位业务的,也应认定为单位是发件人。因为,其后的署名通常是具体联系人的标志。与传统信函等邮件不同,单位可以是收件人,而在网络上,除有商务公用邮箱外,通常每个人会有自己的邮箱,别人无法收件,只有本人能够收件,这可能是单位内部的竞争需要和相互保守商业秘密,为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上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亲自去取证,可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名。3、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认诺,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称呼方便也有署个人名字的,特别是在相互熟识的情况下,但所为的却是单位的商务行为。而且,该邮箱还可能不仅仅用来商务活动,还包括私人邮件往来。3、一项商务通常会有若干回合的邮件往来,开始署单位名称,后来熟了,就直接署个人名字了,甚至指定的邮箱也由公用商务邮箱变成了个人邮箱,如果能够明显看出是某项商务的延续,也应认定为是单位行为。特别是在回邮时,简单的Reply方式,而又有前一邮件留存的情况。4、以上认定为单位行为的,回邮不论如何署名,所谈是该项商务的或又添本单位的其它项商务的,都应认定为是单位行为。5、以Reply方式回邮,原邮件内容连同发件内容一块发出去的,虽在发件时没有任何署名(这在网络上非常普遍,特别是在相互之间熟识的情况下,几乎成了网络惯例),回邮内容明显是针对原邮件的答复等,也应认定为实施了该项商务的行为,是单位商务的认定为单位行为,是个人商务的认定为个人行为。以上总的指导思想是加重单位的责任,因为要从没有个性特征的邮件中(传统文件还有个笔迹问题)识别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是极为困难的。这样有利于促使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和规范化,由单位来承受因管理不善而产生的商业风险也具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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