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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邮件的一些法律思考

关于电子邮件的一些法律思考


马慧勇


【全文】
  关于电子邮件的一些法律思考
  马慧勇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电子商务悄然萌芽,新合同法首次规定了电子邮件(E-mail)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载体,在诉讼中,电子邮件不仅仅是合同形式,同时也是具有证据意义的权利义务根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一、电子邮件的一般特征  
  电子邮件就是通过Inter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本、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在计算机上看到的邮件内容与普通文件没有大的差别,只是以附带(Attach)的方式传送的信息要用特定的软件打开才能阅读或听,如字处理软件或多媒体播放软件等。不同的收发电子邮件软件,除信件主要内容一样外,所载明的相关信息略有差异,而这些信息有时是决定性的,按普通方式在收发邮件软件中直接打印出来是看不到的。但通常包括这些信息:1、发出邮件的服务器IP地址和发出时间;2、发件人的邮箱地址和随机ID;3、收件人的服务器IP地址和收到时间;如果是通过第三方服务器转信的,还有转信服务器的IP地址和收到时间;4、发件人的邮箱地址和随机ID;5、发件时间;6、收件人回复邮件的邮箱地址;7、邮件主题词或标题;8、邮件内容,有时含有附件。前3项是不依发件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第3项表明了发邮件时是通过哪个ISP商的服务器上网的以及该服务器收到邮件时间;第4、6项都是事先在收发邮件的软件中设定好的,第4项通常是发件人在ISP商处注册的帐号或者是自己拥有域名而有的邮箱地址,是其收发电子邮件的主要邮箱,一般来说,凡邮箱地址以.cn结尾的,都是在中国境内的ISP商处注册的;第5项所载明的是发件人所使用的电脑上的时间,它不能作为发件的准确时间,因为,电脑主板上的Bios时间有些会“跑”掉,如没电池等,也有故意设定了不准确的时间,如为运行过期的共享软件,而故意把时间调成以前的;第6项的地址与第4项的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因为其对外的公开性,有经验的网民通常把它设置成一个免费邮箱,以免主邮箱遭攻击或收到垃圾邮件。由于电子邮件传输的科技含量高以及服务器端的邮件系统和收发电子邮件的软件不断推陈出新,且审判人员对网络的陌生,对其质证有较大难度。  
  二、收到电子邮件时间和特定系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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