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近几年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操纵市场案件看,有利用法人和个人帐户连续买卖和虚买虚卖本公司股票获利的操纵行为,如深发展通过其证券部在一年的时间内,集中投入3亿多资金买入本公司股票3000多万股,在适当的时机抛出,获利9000多万元;有利用证券从业的便利条件,挪用客户保证金、非法融资和透支,通过开设个人帐户操纵市场的,如广发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2.3亿元,场外融资2.6亿元,开设153个个人帐户以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方式操纵南油物业股票,持仓达该股总股本的25.95%而未报告和公告;有上市公司和券商联手操纵该公司股票,欺骗广大投资者的,如建设集团从广发上证融资1.3亿元,利用多个他人帐户,持有建设股票占流通股的48.95%,非法获利6000多万元,广发融资获利1000多万元等。从证监会的查处情况看,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处罚太轻,如对操纵机构的罚款太低,与其丰厚的操纵回报没法比,对负责人的处罚仅限于警告、建议处理和轻微的罚款;二是处罚不及时,不到位,处罚率太低,使得一些经营者铤而走险,或大捞一把就“功成身退”,或经常在股市上“兴风作浪”,不把处罚当回事,因为通过概率计算还是有暴利可图,处罚威慑力自然就不大;三是不能做到相对公平公正,不能一视同仁,使得市场对证监会的工作颇有微词;四是处罚程序不够公开,阳光执法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工作作风还有待改进,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应该摈弃计划经济时期的官僚习气,定位于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角色(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服务)。
如何改进证券监管,加强监管部门与公安执法部门的协调?如何重新树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文化和监管理念?我国证券业操纵盛行从另一方面表明市场运行与证券监管存在较大的矛盾,监管理念与监管机制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证监会不仅仅是“救火队”,还应当是“预警队”,不仅能应对突发事件,还能预测、化解矛盾,提前拿出应对措施,防止违法操纵的发生。因而在监管机制上,应当从注重事后惩罚变为注重事前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健全内部责任制,加强证监会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把大部分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增加监管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严格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定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提高执法的严肃度和准确性。同时加强市场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研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监管部门与公安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上,除了在信息情报交流方面加强协调实现共享(可以信息联网)外,应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加强办案协作,探讨联合办案的可行性和办案机制,同时分工负责,处理一般违法属监管职责范围,查处犯罪则是公安部门的职责,要以《
证券法》和《
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细化证券违法犯罪的移送标准和移送制度,监管部门涉及的案件一旦达到犯罪的程度必须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办理的案件如果不够犯罪标准则要移送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可能犯罪也可能一般违法的案件则以移送公安处理为好,以加强震慑力度,打击日益猖獗的市场操纵行为。这也是国家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犯罪专项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证券监管与行业自律上,要摆正行业自律的应有位置,树立行业自律的应有权威和良好形象。正如台湾证券法学家余雪明所说:自律之好处在于券商自己管理自己,有时比高高在上的主管当局更方便有效,在心理上更少威胁性,且可提高业者的荣誉感,在某些法律不能达到之死角更为有效。现代西方国家对发达的证券市场的成功监管就体现了这点。政府监管注重法律层次,行业自律体现为道德层次。我国的违法操纵如此猖獗,缺少有效的行业自律是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对我国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进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对提高行业理性与行业道德的促进作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课题。首先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提高自我监管意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1991年成立以来,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未能充分发挥自律作用,与我国行业协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地位不高有关,作为全国证券行业的自律机构,除了业务方面接受证监会指导外,证券业协会应该具有中国证监会同样的法律地位,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树立行业自律的权威。其次,应当加强行业作风与道德建设,提升行业素质,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与行业尊严。对一些败坏行业形象的“捣乱分子”要利用行业自律的权威坚决清除出行业队伍。再有,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职责职权的同时,要形成畅通有效的自律执行机制,增强自律监管的可操作性,以此真正树立行业自律的权威,改变口头认可权威而实质不当回事的随意心态,形成人人维护行业形象的良好氛围。这就要求对行业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减少资源内耗,形成高效稳定的权威。而这又要求自律团体在动用行业资源进行自律管理、净化行业环境的同时要加强行业服务,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以维护行业自身合法利益为己任,以树立自律机关自身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