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论法治的本土资源》(北京大学法学社法理小组与青年教师强世功的讨论记录)。
[13] [美]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14] 田成有 《法治模式与中国法治之路》,载《法学》1998年第7期。
[15]转引自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
[16] 例如谢晖先生认为,主体的依附性人格使主体对政府过度依赖,并因此所致的权威拯救意识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以法治为目标的改革而言,是强大的精神阻力。表现在:第一,使其丧失对政府的监督之心,从而使政府权力失去了最主要的制约力量;第二,使其丧失权利自保意识,从而使法治出现“神经”错乱。第三,使主体普遍丧失使命感和责任感。也使政府无事不管,但又不得其所。见谢晖著 《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2-316页。
[17] 梁慧星 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18]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第54页。
[19] 胡适《不老》
[20] 如公丕祥先生和刘作翔先生等,可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论纲》,载《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96-307页。需要补充的是,我认为这样的观点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们对现代化的片面认识,对人的意识能动性所具有的潜力注意不够。现代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指标(而且不是一个静态的指标,现代化本身应该是动态的,我们所谓的现代化目标其实只能算作现代化的一个起点),它还包括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不仅是目标,也是推动现代化的条件。在法制现代化中,人的现代化主要就是人们法律观念的现代化。
[21] 严存生:《略论法制观念的现代化》,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2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页。
[22] 对此学界已有较多论述,例如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并认为法律信仰的形成应具备下列内外条件:内在条件包括:1、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意识。2、主体对法律价值的感受、体认与认同。3、主体的守法精神。外在条件包括:1、制度的正义性配置。2、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观念。3、扬弃法律工具主义论。4、政府对法律的宣传、倡导与推动。(参见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另有学者从普法教育与现代法治观念之塑造的角度提出:从普法的目的来说,应该进一步明确全民普法的根本战略目标在于塑造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和对现代法律的信念,不能停留在消极的守法教育这一层面;从全民普法教育的内容来看,除了应进行具体实在法的教育之外,应主要进行现代法律观念的教育,尤其是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教育。(参见刘旺洪《依法治国与公民法律观念》,载《法学家》1998年第5期)有学者还提出法治观念的培育应改变重刑轻民的法律、法规教育。因为重刑轻民给公民以强制的感觉,抑制了平等自由的思想。(参见刘佳《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