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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解放与法治的实现

  (二)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国的启蒙运动
  有学者从形式上对五四新文化运动与西方文艺复兴作了比较,认为五四新文化运动是“根植于中国土壤的‘东方文艺复兴’”。〔7〕但若从精神实质上看,五四新文化运动与启蒙运动更为相似。这一点从当时的两个代表人物——胡适与鲁迅身上可以看出来。胡适主张“易卜生主义”,即他之所谓“健全的个人主义”;[8]鲁迅一生致力于批判和改造国民性,主要是反对奴化、奴性,追求个体的精神独立。他们都是追求“个体的解放”、“精神的解放”。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危机下,为了救亡图存,近代中国出现了多次的革新运动。洋务运动“师夷长技以制夷”,是器物层次上的;维新运动追求君主立宪,是政治改良的;辛亥革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政体层次的革命。虽然逐渐深入,但旧的社会并未发生根本改观。这种状况引发了一些先进知识分子的思索,他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民性的问题。并指出:“此等政治根本解决问题,犹待吾人最后之觉悟”。〔9〕至此,才触及中国社会革新的核心问题。“打倒孔家店”,提倡“民主与科学”,都在于求得思想的解放和个人的解放。
  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新文化运动逐渐由前期的思想启蒙转向后期的政治革命。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推动了中国民主革命的进程,但也留下了遗憾——思想启蒙因此而中断,对国民性的批判与改造未能达到彻底。这种不彻底性至今仍存,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法制进程,与西方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启蒙运动对法治的催化与促进作用相比,这无疑是个缺憾。但是,毕竟它已为我们指明了方向〔10〕。
  二、法治与人的解放的互动关系
  法治与人的解放的互动关系,简言之,法治可以促进人的解放,人的解放(主要是指思想的解放)可以推动法治。
  (一)、法治——实现人的解放的有效途径
  法治本身就是对专制的否定,对人的解放。人的解放应该是法治的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目标。在此意义上,“人的解放”与“自由”同义,用卢梭的话说,“一个自由的人民,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首领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仅仅服从法律。”〔11〕附带指出,有学者认为:“给法治加上太多的目标价值也不太现实。法治本身只是治理社会的途径。承担不起许多集体目标。”〔12〕我个人以为,法学理论研究固然应该纠正以往的一些空谈作风,但渗透着过多实用主义色彩的法治观却应反对。因为,实用主义的法治观使法律演变成工具化、庸俗化的倾向,“法治”可能会成为一种装点门面的招牌,有名无实。“法律的作用是促进人类价值的实现,如果法律的理论和哲学无视这些人类价值,那么他们肯定是贫乏的,枯燥无味的。”〔13〕而且,所谓“法治本身只是治理社会的途径”本身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因为法治是“Rule of Law”,而非“Rule by Law”。总的说,“只有同时实现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才能真正实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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