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解放与法治的实现
田成有孙健飞
【全文】
[摘要] 人的解放是法治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目标,两者乃是一种互动关系。本文通过中西历史的比较,提出人的解放是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并揭示了思想启蒙于法治的巨大促进作用。进而认为,中国推行法治应以权利本位观为指导,注重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以破除依附性,促进和实现人的解放;另一方面,法治的实现有赖于主体人的解放,因此应重视人们法律观念的现代化和主体的觉醒。
[关键词] 法治 人的解放 互动 启蒙
中国社会有着漫长的封建历史,这样的历史传统在中国人的心理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形成一种普遍性人格,这种人格最大的特点就是人的依附性太强,缺乏个性的张扬和思想的解放。这种民族心理特征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本文的旨意在于探讨人的解放与法治实现的关系,解析依附性人格对中国推进法治的影响,阐述法治在破除依附性、促进人的解放以及人的解放对法治实现的积极作用。
所谓依附性人格,简言之,就是指缺乏独立的主体性人格,缺乏独立自主的精神,习惯于依赖他人(如权威)、他物,而不靠自己独立的思维和行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民之所以依附性太强,其根源是,首先,从封建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来看,在国家、宗族、家庭、个人四个层次中,由于宗法伦理的深刻影响,个人没有独立的意义,个人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从经济关系看,封建土地地主私有制形成了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由于缺乏商品经济中私利意识的催化,个人意识也相应的比较淡薄。最后,从思想文化上看,儒家思想自汉以后被统治者作为教化工具,用以建立和维持“父慈子孝、君礼臣忠、夫义妇听、兄友弟恭、长惠幼顺”[1]的宗法制社会组织秩序。总之,在传统社会中,个人缺乏独立的人格。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影响,相当长时期内我们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缺乏民主、法治的启蒙、引导,所以旧的依附关系仍普遍存在,只不过以新的形式出现,比如身份关系由过去主要限于家庭、宗族变为集体组织、单位而已,人们的身份和地位都不是独立的,而依赖于单位和组织。集体组织和单位对个人几乎事无巨细,一一包管。这种制度在让人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无比优越性的同时,也使个人陷入了一种难以自拔的依附性境地。而且,“当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完全仰仗于单位这一唯一的提供者时,人们就不可能摆脱单位对自身的束缚,就难以拒绝单位代表国家对自己提出的任何要求”。[2]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旦裁员,个人心理承受力那么脆弱,所以,从传统与现实来看,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摆脱人的依附性,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公民和市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