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数据库保护的几个问题
(一)、数据库的版权属性
顾名思义,数据库是一定数据的汇编物,其内容是表现为文字、数字、符号、表格、图形等形式的信息数据材料。目前法律界将数据本身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汇编作品作为作品(中国著作权法定义为编辑作品)已为《伯尔尼公约》、《TRIPS》及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本文将只讨论数据本身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这种数据库系信息材料的组合,在信息社会大量存在,具有典型性。
国际上对于数据库是否给予保护经历了思想的转变:《伯尔尼公约》只规定构成素材本身具有版权作品的汇编作品,只有在其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构成智力创作时才受版权法保护。
《TRIPS》协议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应予以保护。这类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
TRIPS协议实际上直接将数据库纳入作品范畴加以版权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类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亦不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存在的任何版权。”
尽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仅规定编辑作品,未将由本身不构成作品的素材构成的数据库纳入保护范围。但中国加入国际公约后,为适应国际保护要求,于《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
八条规定“外国作品是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但是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的,依照
著作权法第
14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此种保护不排斥他人利用同样的材料进行编辑”,将外国人的数据库纳入中国版权法保护。
判断数据库是否应受版权保护的法律障碍正在逐渐消失,随着国民待遇的落实及《
著作权法》的修改,给予外国作品的超国民待遇必将给予中国作品。现在面临的只是如何确定数据库的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