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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消费者

  而且,在中国,双倍赔偿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除惩罚和制止外)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做斗争。根据中外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经验,这种鼓励对于惩罚和制止的目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现代市场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地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私人利益的侵犯,而是对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所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这种特殊行为,法律应采取特殊手段来治理。
  四、为权利而斗争
  双倍赔偿既然是法律规定的,那么消费者即使买假索赔也是有充分的法理说服力的。因为这是为权利而斗争!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做斗争,这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对社会的责任。我们知道,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容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消费者若想改善自己的弱势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只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才会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是以为知假买假索赔者辩,是以强烈呼吁为权利而斗争!
  
  作者简介:周志轶,湘潭大学外语系学士,暨南大学法学系硕士,工作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E-mail: chesszzy@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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