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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消费者

谁是消费者


周志轶


【全文】
  谁是消费者?
  ——兼为知假买假者辩
  周志轶
  摘要:消费者权益维护活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消费者权益还是受到越来越多的侵害,甚至以“生活需要”为由否认其消费者身份。因此,本文从消费者的身份为出发点,讨论如何去认定其身份,呼吁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要加强并须落实,以鼓励消费者为权利而斗争。
  关键词:消费者,买假索赔,诚实信用,为权利而斗争
  目次
  一、他们不是消费者?
  二、谁是消费者?
  三、为什么不是消费者?
  1、因为不是“为生活需要”?
  2、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3、民事行为双倍索赔缺乏法理依据?
  四、为权利而斗争
  
  一、他们不是消费者?
  1999年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恒升诉王洪一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指出:由于王洪并非该笔记本电脑的购买者,其不是恒升集团商品的消费者。理由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权益受本法保护”,亦即认为消费者只能是个人(自然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团体以其名义购买、使用商品是不受消法保护的。本案中,由于恒升笔记本电脑的购买发票上所记载的购买方是王洪所在公司而非其个人,故法院以主体不合格认定“王洪不是消费者”。
  看前些年以王海为代表的有关案例,他们知假买假,利用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虽然他们本人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但是包括部分法院和消费者协会在内,有不少人坚持认为他们消费目的不纯,并非法律规定的“为生活需要”,因而不是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其双倍赔偿的请求就不予支持。
  类似案例一多,不由不让人纳闷:王洪不是消费者,王海也不是消费者,那——
  二、谁是消费者?
  何为消费者,消法并没有解释,只是在第2条前半段做出相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有人就看重其后半段“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他们引用国家标准局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相关规定“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然而以1985年国家标准局颁布的规则来限制解释1993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不仅与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相抵触,而且也不符合法律效力位阶顺序,其说服力有多少,法律约束力又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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