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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判例看网络纠纷管辖的演变

  2、 有目的利用的判定---主动性广告和被动性广告
  “有目的利用”一词首先出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Hanson v. Denckle 案的判决书中。法庭认为:“每个案件中管辖的基本要件是,被告在法院地州,有目的的利用本身的特权行为,从而导致法律上的利益需要保护”。后来法庭在Ballard案中进一步说:“如果被告在法院地州从事深思熟虑的行为,或对法院地居民产生持续性义务,满足这些条件就构成有目的利用。它无须被告物理性出现或物理性接触(physically present within or physical contact with),只须其企图是直接针对法院地居民” 。首先直接采用这一解释来判定的网络案件是Compuserv v. Patterson 案 。
  在Compuserv案中,原告是一家计算机信息服务中心,主要营业地在Ohio州。原告与个人签订合同,让客户通过互联网进入其计算机信息中心。客户既可向中心提供软件,也可使用中心的软件。被告是TEXAS州的居民,他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适用Ohio州的法律。被告通过电子传递的方式向原告发出了自己设计的32个软件,通过原告向各地销售,销售资金也通过原告收取。原告后来推出一软件产品,被告认为与自己向原告发出的某个软件相似,指出原告侵犯其软件,原告遂在Ohio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不存在侵权。一审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认为Ohio法院对该权利的确认方面无管辖权,州法院采纳了被告的异议。后原告上诉到美国第6巡回法院,上诉法院根据原、被告的关系及运作的实际情况,判定被告“有意图地使自己在Ohio州获得经营特权”,从而构成“有意图利用”,裁定Ohio 州有管辖权。
  相反,在Bensusan Restaurant v. King (S.D.N.Y 1996)案中,法院作出否定州的管辖权的裁定。在此案中,被告King拥有一叫“The Blue Note ”的小型爵士俱乐部,俱乐部设在Missouri州。King创立了一个网页,上有俱乐部的信息和演出场次安排表,但他们不在网上售票。如果要订票的话,还得通过网页上刊登的电话定购付款。原告则是New York一家有名的爵士俱乐部,并拥有“The Blue Note ”商标。原告在New York起诉,称被告侵犯其商标权。法庭认为“就象多数网站一样,只是简单设立一个网页,让任何人均可进入,这不构成有意图利用。设立一个网页,就如在商业上展示一件产品,也许是在全国范围,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它也非针对法院地州。”所以法院裁定,原告所在州对此案无管辖权。
  如果通过以上两个具相反结果的案例比较,我们只是看到在适用“有目的利用”来确定管辖权的话,下面再通过几个案件的对比,我们可以更清楚的了解在网络活动中,“有目的的利用”的具体含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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