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判例看网络纠纷管辖的演变
王永强
【全文】
现实世界是指在物理空间中存在的世界,虚拟世界是指网络中的世界。原子、分子是占据物理空间的最小要素,信息则是网络空间的要素。商业活动中的物流问题在物理空间中的表现形式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耗费等,在网络空间中,如软件、音乐、图表、文章的物流实际上是一种电磁场的感应。物理空间中有一条定律是“人不能在同一时间位于不同的场所”,但在虚拟空间中,这条定律则不适用。网络空间是无界的,物理空间是有界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理论就是解决因界而生的管辖冲突问题的理论,属于网络纠纷中管辖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范围。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事、商事案件的权限 。管辖权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由于与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存在密切联系,所以它能直接影响审判结果;它也是是否获得其他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首要因素。因此,对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纠纷,在争讼时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管辖权问题,本文也就此作一探讨。
由于互联网源于美国,美国也是目前互联网发展得最成熟的国家,在网络政策的制订方面具有一定的领导地位。根据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3条的规定:“本法中,‘州’一词指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所以在私法领域,美国的管辖理论与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理论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本文通过介绍美国法院作出的一系列网络民事纠纷的判决,探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问题。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一法院如何对非本法域内的被告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一般将诉讼区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的诉讼。对人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对于所争执的标的物的权利与利益。法院判决的效力只及于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法院对这种诉讼的管辖权以诉讼传票能否送达被告为基础。而对物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判决确定某一特定财产的权利和当事人的权利,判决的效力不仅及于有关双方的当事人,而且及于所有与当事人或该特定财产有法律关系的其他人。对物诉讼的管辖权以有关当事人的住所或习惯居所在法院地内或有关标的物在法院地内为基础 。由于网络空间中并不存在所谓由原子、分子构成的“物”,所以目前已有确定性结果的网络纠纷案,其管辖问题都是在传统的对人诉讼的管辖理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