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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格独立

  32、参见李晓斌:《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载《法学》1996年第9期。《对<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的质疑》,载《法学》1997年第2期。
  33、德全英:《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
  34、参见《湖广铁路债券案资料汇编》,《国际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
  35、周汉华:《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9期。
  36、李研:《港澳两地司法独立原则的比较》,’99·12· 深圳“粤、港、澳社会发展与法制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认为司法独立包括司法体系独立,审判独立,和司法人员独立。
  37、参见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载《法学》1998年第8期。认为要建立法官独任审判制。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赵俊如:《法院司法体制现状及改革前瞻》,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认为解决司法活动行政化问题,必须改革集体负责制、首长负责制为法官负责制。
  38、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页。例如台湾现行民法第184条后段规定的“以故意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者”,系一项概括性条款,而“善良风俗”则为不确定之法律概念,须于个案予以具体化,始能适用,以平衡“债权人之保护”及“第三人社会经济活动自由”此二项冲突之利益。此为法院之任务。关于不确定之法律概念之具体化,系民法上之重要课题。
  39、参见李富金:《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载《法学》1998年第2期。苏晓宏:《论法律解释的合理性》,载《法学》1998年第11期。
  40、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9页。
  41、徐晓峰:《法治、法律解释与司法改革》,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
  42、《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43、参见许崇德:《香港无证儿童案件评析》,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另参见刘翰、李林:《开创跨世纪法理学研究的新局面——近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另见宋方青:《关于“依法治理”若干问题的讨论》,载《法学》1997年第4期,认为应当树立权力制约权力的观念,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权力一旦滥用,就必然导致腐败。而制约权力最好的方式,就是将权力置与“法治”的监督与制约之下。
  44、参见龙宗智:《评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载《法学》1998年第6期。
  45、中国的监督甚为严密,对法官的制约包括对庭审进行电视直播,实行错案追究制,加强人大队法院的个案监督,以及实行院长检讨责任制。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载《法学》1998年第9期,称之为恋母情结似的监督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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