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绝腐败,当然须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愿以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希里的名言作为结束语:
法官的人格,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
注释:
©作者简介:李伯侨,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志轶,湘潭大学外语系学士,暨南大学法学系硕士,工作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chesszzy@163.net。
1、参见刘兴桂:《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99·12· 深圳“粤、港、澳社会发展与法制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社会正义应该蕴涵着一个最基本的思想:即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报赏奖罚应当尽可能地与他们的功过相对称,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人们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2、“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从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J.R.卢卡斯语,转引自陈瑞华:《程序正义论》。深入一步,可以看到话语背后的理念,即不仅需要实体性正义,而且需要程序性正义。因为实体性正义因人而异,程序性正义则人尽皆知;为社会整体利益考虑,须权衡实体与程序,宁可许之以程序性正义。
3、参见舒扬:《法律与信仰机机制——西方法文化的一种考察》,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
4、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版,卷首语。
5、参见《人民日报昨发表文章指出,在各种各样腐败中司法腐败危害最大》,载《广州日报》1999年8月18日A1版;《南方周末》1999年12月24日第1版,以及关于三盲院长姚晓红的系列报道。
6、参见《汕头民警顶风拦执行武装劫持非法拘禁执行法官》,载《广州日报》1999年11月11日A3版;《大胆村民冲法庭挟持法官》,载《广州日报》1999年11月28日B9版;
7、使用司法这一概念时,往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按照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权仅仅指与立法和行政相对应的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是狭义的司法观。在我国,当人们谈及司法权时,除了包括法院的审判权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政机关的某些司法职能,甚至也包括基本功能与法院相同或相似的仲裁、调解、行政裁判、司法审查、国际审判等调处机制在内。本文在狭义上使用司法。
8、参见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页以下。
9、参见[英]约翰·阿克顿(John e. Eactn, 1834-1902): 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约束权力。
10、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24页。
11、参见前注8引宋冰文,第25页。
12、即法官造法judge-made law,与立法机关立法legislation和当事人之间以契约叙造法律law by contract,一并看作是法律的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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