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官人格独立

  三、司法独立论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将“独立”视为企图摆脱党的领导,其实是一个误解。众所周知,“司法独立”思想得来源最早可追溯到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学家的著述之中,而“司法独立”原则在当代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包括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因为法的核心和首要价值是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19〕
  1、中国宪法规定的虽然只是审判独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然而这必须要有司法独立来保障。因为司法独立着重于宏观体制、权力分工方面;独立审判则主要指审判活动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言独立审判必先有司法独立,有司法独立方有独立审判。
  司法权为什么独立于行政权?因为司法是裁判,而行政则是管理,二者旨趣各异,道不同不与谋。“司法权与行政权独立,才会有自由的存在”。〔20〕 司法权通过法院裁判权来体现。法院裁判权(court’s jurisdiction)则是一种权威, 即听审、裁判及决定的权威。〔21〕 根据马克斯·韦伯理论,权威可分为理性权威、传统权威和个人或组织的魅力型权威。〔22〕 中国现在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法治建设,其实就是个人或组织的魅力型权威在推进。〔23〕 这当然是法制现代化必要的基本的动力机制,但若这种权威不因法制发展而转化成法律的理性权威,反而因此去支配法律,那么就不可能实现法制现代化。权威转化并不是否定个人或组织的魅力性权威,而是相对于法治,个人或组织的魅力性权威必须在法律之下。法院的权威裁判获得独立,是因为具有理性权威。
  法院的权威裁判怎么得以实现呢?司法权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就不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它既无财权,又无兵权,也不是民意机关,因此,汉密尔顿认为司法机关是三部门中最弱的一个。〔24〕 但我们知道,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法院不仅具有高度独立性,而且对几乎所有的争议都具有最后裁断权,享有极高权威,或曰至上权威。对法院的终审判决,任何人均须照例执行。如水门事件中,最高法院命令尼克松总统交出白宫的录音带,尼克松不敢不从;1959年最高法院裁决“隔离但平等”的法律违宪,艾森豪威尔总统尽管不赞同,但仍下令军队执行法院的命令;克林顿性丑闻案中,法院传讯总统到庭作供,总统亦不敢拒不到庭。美国法院虽然天生软弱,却具有至上权威,实在是耐人寻味。〔25〕 在香港,依照普通法,1997年7月1日以前,英国国会的立法在香港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香港法院根本不能质疑。〔26〕 1997年回归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在香港也享有崇高权威,即使在居留权案件中,终审法院没有也不能够挑战这一权威。〔27〕 此之为法律权威。关于法律权威,邓小平同志说过:“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当领导人与法律发生矛盾时,法律至上;同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28〕 同时,普通法是一种累积性制度,是积年累月的集体成果,而不是一时一事的个别行为。一宗里程碑式的权威判例,足以影响此后所有类似案件的裁决及社会动态,因为权威判例除了可获得人们信任之外,对日后类似案件也有深远影响。〔29〕 所以居留权案和国旗案引发严肃认真的讨论,〔30〕 也就不足为奇。此之谓法院裁判权威。法治之法律权威系于法院裁判权威,法院裁判权威又以法律权威为依托。而我们的问题却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是虽然制订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31〕 不仅执行难,而且还有对《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的质疑。〔3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