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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

  4,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官惩戒制度。在任何社会,法官违法犯罪现象都难以避免。然而当不廉洁、不公正的法官不能得到相应的惩戒时,不仅会给其他法官的职业信念带来负面影响,也会使公众对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下降。因此,为了保证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推动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有必要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我国法官法第11章专章规定了惩戒制度。该法第30条列举了各种应受惩戒的行为,法官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应当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已反映出以下缺陷:1)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2)法官的任命与惩戒的决定机关不一致。3)没有专门的惩戒程序。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导致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不规范,具有较多的“人治”色彩。
  二、法官职业意识养成的主观努力。
  本文前述了影响法官职业意识养成的客观因素。这些客观因素的解决,只能依赖法院的深层次改革。但在这些客观因素解决之前,我们也并非无能为力。这里所讲的主观努力不是指法官的自身努力,是指法院领导者帮助法官养成职业意识的主观努力。
  1,在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的基础上,彻底取消案件审批制度和改革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当裁判文书---法官职业的最终产品从法官自己的手上出来。法官自己审、自己判,即有效率又责任明晰,法官也有了成就感和责任感,这既是克服审判管理中行政管理模式的要求,对于法官职业意识养成也有重要意义。
  同时改革审委会成员的结构。现行的审委会成员从上到下基本上都是由院庭长组成,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且院庭长的审判专业水平并不一定比处于审判一线的法官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委会难以产生对合议庭的权威。合议庭对审委会的决定的服从更多是出于下级审判组织对上级审判组织的服从。如果从资深、有较强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实践能力的法官中遴选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中占一定比例,将会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一线法官的审判地位得到进一步增强,对于法官的职业意识养成具有较好的推动力。
  2,努力营造法官文化氛围。法官的职业意识是不会自发产生的,良好的法官文化氛围有助于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特别在今天的社会现实外部环境下,法院内部法官文化氛围的营造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法官文化建设,法官文化氛围的营造,使法官远离麻将桌、酒桌和其他不应当涉足的娱乐场所。让他们的思想在法律的时空中遨游。,在潜移默化中养成法官职业意识。
  营造法官文化氛围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建设法官自己的文化娱乐场所、不定期举办法官学术讲座、开办法官沙龙、组织专题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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