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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通奸 卖淫 强奸

  1.婚内强奸案。
  近几年来,国内屡屡发生婚内强奸的案件。最近的一个判例是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已由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期间,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作出判决: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引发了一场学理上的激烈争论。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强奸罪”是不成立的,因为婚姻是性关系的合法形式,内含了夫妻双方性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对强奸行为的惩罚必须以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为前提。但是这一观念反映出来的形式上的合法性与内容上的合理性的冲突也昭然若揭。性资源的支配须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感情前提下形成的合意使婚姻这一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具备了深厚的伦理道德基础。婚姻内的强奸行为囿于婚姻法这一外在形式就致其丧失可罚性,是内容受制于形式的表现。然而徒具“法”的躯壳,而失去“合情、合理”之内涵,法又为何物?“法”的冷峻、严酷的外表未必包含“情”。认为婚姻法必定包含性义务的看法在一定程度上除了把人当成性机器外,还有更好的解释吗?试图维系这种法的合理性存在,而不论其内容是否合情的做法,纯粹是出于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动机。遗憾的是,由此体现出来的对被害人的人性关怀在减弱。沿着婚姻、通奸、卖淫对人性关怀增强的历史脉络,强奸反而出现的逆转的趋势。可悲!
  近日,随着《婚姻法》草案的讨论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有关专家认为新的《婚姻法》应对婚内强奸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同时也要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于是就应当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的同时,在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规定构成强奸罪。
  2.强奸案的附带民事诉讼
  当一个国家刑罚权过于庞大时,注重的往往只是刑法的社会保护职能。这一点在杀人、伤害、抢劫、强奸中均得到了共同的体现。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实现这一职能的途径却较为单一,即惩罚罪犯。在被害人的保护方面却很薄弱,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加强这一保护的救济制度。然而,这一制度的现实运作并不尽如人意。
  首先,强奸案的被害人承担双重侵害,使附带民事诉讼往往无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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