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通奸 卖淫 强奸
姜先良
【全文】
婚姻 通奸 卖淫 强奸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人们在社会中的活动过程是一个利用资源产生效益的过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情感世界里(如亲人,朋友),具有丰富情感的人们在相互利用,那样人们就成了盲目的,受人摆布的“资源”。事实上,这里并没有此类价值判断。相反,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问题正是为了试图摆脱这类价值判断,而获得一个客观的事实层面的分析,在这一层面基础上再进行符合人们理性和道德观念的价值判断,才能真正把我们的思路理清。作为社会存在之基本动力的人类繁衍同样是建立在两性资源的基础上的。作为资源本身的人,其合理配置,优化组合取决于人本身,由人的意志所决定,以人之情感为枢纽。而婚姻、通奸、卖淫、强奸四种社会形态,撇开任何价值评判因素,实际上是性资源的四种不同的组合方式。
先谈婚姻。婚姻和通奸、卖淫、强奸最大的显著区别是前者有合法的形式,后者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这种合法的形式包含的实质内容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对意志自由的充分保护。有人认为这种对婚姻的理解是极为片面的。婚姻虽然是男女双方情感的最终归宿,但婚姻对于社会而言,它最大的价值是组成的家庭构成了社会生产、消费功能的基本细胞。其实这是两个不同角度的认识:作为情感组合的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性资源合意配置上形成的相互关系;作为生产消费基本单位的婚姻,则是从劳动力资源和资本资源的相关关系出发的,在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上涉及到的是婚姻形成的家庭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相比较而言,前者是一种内部关系,后者是一种外部关系。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具有天然生物性的契约双方基于共同的生理需要,处于平等的地位形成合意(合意的形成是以感情为基础),再加上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出于整个社会的稳定的需要对双方的行为套上了权利和义务的框框,使得整个婚姻形成变得更为合情、合理、合法。
来说通奸。通奸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地位的变化是文明承传过程中可圈可点的一例。古代《唐律》中规定的“十恶”之一就有“内乱”;丈夫休妻的理由即“七去”之一就有“淫乱”。社会发展到今天,通奸不仅不属于禁止性规范内容,反而成为授权性规范中“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范例。这种变化的原因是:通奸同样是双方对于两性资源的自由配置,具备以情感为基础的合意。据此,通奸由于具有了实质合理性,只是不具备婚姻的形式合理性,从而由原来的合情、合理、合法发展成为合情、不合理、非法。社会对之的态度也由反对变成容忍。虽然道德评价仍然受到法律背后的国家意志的指引是不争的事实,但评价的宽和化体现出来的对人的意志的尊重是值得称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