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范分析

  较之专家建议稿,《婚姻法》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则要具体得多。该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条款也表现了四个特色:
  (1)与专家建议稿相比,它采用了列举主义的立法模式,并且没有规定兜底条款,显然表明了立法者对所列举的几种行为尤其是重婚,“包二奶”等行为予以严惩的态度;
  (2)草案并未规定损害赔偿义务人主观上要有过错,但由于该条规定采用了列举主义的立法例,从中可以看出它要求义务人主观上应有“故意”,这在主观程度的要求上要严厉得多,也表明了立法者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予以限制的态度;
  (3)草案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解释上看,也未有专家建议稿那样的限定条件,应认为可适用于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两种场合;
  (4)草案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在了“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而未像专家建议稿那样规定在了“第五章 离婚”的“第三节 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和经济帮助”中,这也是为了适应这次立法只是以修正案的形式出现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立法者将该制度作为一种惩罚手段的意图。只是一旦要起草“大民法典”,该条所应置于的位置便不能不引起注意。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通常都将之放入离婚的法律效力(后果)中,而未像我国这样将之放入单列的“法律责任”一章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基本上采用了修正草案的规定,也规定在第四十六条,只是在表现形式和语言表述上进行了修改,但也存在着语义不清的弊病,这将在下文中分析。
  通过对这三个法律文本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专家建议稿更多地是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适用比较宽泛的制度予以规定,并未强调特别的立法宗旨,而只是给予离婚中的无过错方一种救济的手段,同时,在赔偿时,专家建议稿也着重强调夫妻协商解决的必要性。而《婚姻法》修正草案和修正案则更多地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即要严惩重婚者、“包二奶”者,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这无疑是我们在对《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规范分析时所不能不注意到的。
  三、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范分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