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范分析
顾洁妮
【全文】
一、引子
2001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了《
婚姻法》的修正案,历时四、五年的《
婚姻法》修改论争终于暂告一个段落。如果说在这次《
婚姻法》修改大论争中人们更多关注地是立法修改的价值取向的话,即某个条文、某个制度是否应当修改,是否应当引进,修改引进后会有什么利弊等,那么,在《
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后,这种价值取向的评判便不得不退居二线,因为立法的确定实际上已经表明了某种价值取向的选择,而代之这种价值取向评判的便是对修正条文的规范分析了。通过对这些修正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在条文中所灌注的价值倾向,并可通过对这些修正条文的解释从而达到促成或阻止这些价值倾向得以实现的目的。而这种稍嫌冷酷的分析也正是推动婚姻法制建设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动力。
本文旨在对这次《
婚姻法》修改论争中的两大焦点之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予以一种规范上的分析,以界定该制度的规范构成,并进而触及该制度的规范目的,以期对当前的婚姻纠纷的解决,对婚姻立法、司法等活动提供可借鉴的材料。当然,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价值取向的评判了。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分析——兼及三种法律文本的解读
对我国大陆的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的制度,虽然这种制度在外国法制史上早已存续。而这种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关注,更多的是因为人们婚姻观念和婚姻行为的转变。在建国初的革命建设时期,人们的婚姻观念刚刚发生一次大的革命,旧的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被替之以新型的社会主义、无产阶级的婚姻观,男女平等的观念正式从制度上予以确立。然而“一穷二白”的国境,使得家庭的经济要求压过了个人在生活其他方面的要求,人们没有更多的精力、财力,去满足个人在性、生理上的需求,而且在当时的道德、社会习俗的背景下,离弃妻子去寻求“婚外恋”绝对是会被视为“小资产阶级情调”的行为,是一种对革命的背弃行径。因为在当时的观念下,婚姻不单纯是一种个人的行为,而是革命、建设的需要,是阶级斗争的需要。同时,数次三番的社会革命也使人们诚惶诚恐,整日担心个人的安全,没有更多地心思会放在婚姻生活上。此外,离婚损害赔偿要建立在个人拥有一定数量财产的基础上,而当时的社会形势无法允许个人所有制的蔓延,人们无力去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所要求的金额。可以说,离婚损害赔偿在当时不存在观念和经济基础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