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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条件分析

  
【注释】  张文、何慧新:《关于创立中国刑事判例制度的思索》,载《政法学刊》1999年第1期。
参见潘华仿:《英美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3页。
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樊翠华、刘茂林、谢鹏程译,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页。
有关这一问题较为详细而集中的讨论可参阅张志铭:《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221页。
郝银钟:《检察权质疑》,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方流芳:《罗伊判例中的法律解释问题》,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313页。
约翰·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上海: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43-46页。
武树臣:《贵族精神与判例法传统》,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前引,梅里曼书,第37页。
转引自夏锦文:《司法的形式化: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实证指标》,载《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1995年第4期。
参阅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对抗制与中国法官》,分别载于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85-102页。
参见苏力:《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从民事一审判决的上诉率透视》,载《法学》,2000年第3期。
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下)》,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弗·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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