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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禁放” “解禁” 再“禁放”的法律思考

  . 如此巨大的成本所换取的效益不过是某一些人的欢乐,而给更多的人所带来的是无言的痛苦和伤害,给国家社会带来的是一笔巨大的财政负担,所以禁放烟花爆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既符合人民的利益,有符合效益的原则, 必须坚持下去.
 二 对随意“解禁”的法律思考
   通俗地说,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法之所以不同于道德规范、科学规范、政策等,就在于法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的无可辩驳的真理.一个完全不具有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仅为对付特殊事件而制定的特殊措施.它会缺乏一致性和连续性.这样,人们在为将来安排交易或制定计划的时候,就会无所适从.比如,烟花爆竹今天“禁放”明天“解禁,”鞭炮生产厂家就无法安排自己的生产,法律的朝令夕改,会使人们产生困惑和不安.这种状态既损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人为地增加了法律实施的难度.1997年对于全中国来说确实是个可喜可贺的年头,但是,普天同庆的方法难道就只有燃放烟花爆竹这一种方法吗?中华民族,泱泱大国,上下五千年,为什么自从火药发明以来我们仅仅知道用它来增加喜庆气氛呢?我们深受过外国人洋枪洋炮的切身之痛,但从来就没有思考过这种痛的根源实质上就是我们愚昧与守旧.今天,当我们都在努力建设法制国家的时候,竟还有很多人宁愿牺牲法制以换取快要被人忘记的陋习,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三 对“禁而不止”的法律思考
  今年洛阳信阳和安阳禁放的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法不责众的心理因素,春节前宣传不力执法不严等等,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所导致的守法者对法律的藐视心理,法律自有其威严,而其威严就在于人们对法律的尊重特别是当权者对它的尊重,如果法律在当权者心里不过是装点门面的饰物,高兴时就用,不高兴时就毁,那么,它在老百姓心里就会一文不值.当年商鞅变法时在“城门立柱”的目的不就是为了树立法律的威信吗?我们最初“禁放”时老百姓也是半信半疑,但第一年所进行的大张旗鼓的宣传和严格的执法,很快就打消了老百姓的疑虑,树立了法律的威严和执法者的尊严.所以,前三年的“禁放”一年比一年成功.可见,当我们下决心干一件事情时,我们就一定能干成功,而半途而废必然会导致前功尽弃,今年洛阳信阳和安阳在禁放烟花爆竹方面的不成功就是一个例证.无疑,今年的禁而无止,令而不行必将为明年的禁放增加更大的难度,所以,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为明年打一场禁放的硬仗,重树法律和政府的威信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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