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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禁放” “解禁” 再“禁放”的法律思考

烟花爆竹“禁放” “解禁” 再“禁放”的法律思考


杨连专


【全文】
  
   烟花爆竹“禁放” “解禁” 再“禁放”的法律思考
       杨连专
  据《大河报》1999年2月22日载今年春节期间河南省的洛阳信阳及安阳三市的“禁放令全放了空炮”,对这一令行而不能止的现象,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赞同禁放的群众指责市人大、市政府视法律作儿戏,随意“解禁”,以致于将群众已经遗忘的陋习再次引出. 尽管今年洛阳信阳和安阳在春节期间加大了执法力度,如洛阳市在“春节前夕有副市长宗廷轩发表了电视讲话”“,全市组织了几千人的检查队伍”。安阳市“公安局各警种1300多人上岗值勤”.但是,除夕时分,洛阳市“天上地下火光闪闪,硝烟弥漫,整个市区都被炸响了”“.信阳市全城到处响起鞭炮声,到吃年夜饭时,爆竹声达到高潮,密集的爆竹声直响到初一九时许”.安阳市“当新年的钟声敲响时,禁放区的爆竹呼啦啦地炸成一片”.洛阳信阳和安阳三市在几年前颁布法令禁放烟花爆竹时是深得群众欢迎和支持的,而且禁放效果一直良好,那么,今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研究和思考其中的深层原因对我们今后的立法和执法工作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 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经济思考
  禁放烟花爆竹改变中国几千年的习俗,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坚实的理论基础,老百 姓便会难以接受,以致于增加执法的难度.按照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都应当遵循效率的原则.禁放烟花爆竹制度的出台就集中体现了效率的理念.燃放烟花爆竹固然增加了节日的喜庆气氛,制造烟花爆竹也确实创造了物质财富,但是,从宏观上看,其创造的财富远远低于其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燃放烟花爆竹的成本是十分巨大的.第一,因制造烟花爆竹不慎发生爆炸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每年都有千万元之巨,这仅仅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更是无以计数,如国家和家庭为培养死者所花费的金钱,伤残者为此花费的医疗费用及今后的生活抚养费恐怕要远远超出这个数目.至于给伤残者本人和家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更是无以表述.第二,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据统计,禁放之前,除夕之夜全国所发生的火灾为每分钟数起计.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上亿元大河报1999年2月25日报道,今年农历大年三十到正月初五河南全省共发生火灾632起,直接经济损失191万元,其中219起是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春节期间因燃放鞭炮炸瞎眼经炸断手指的也是无以计数.如北京市在禁放前的十年里,同仁医院在春节期间共接珍爆竹所致眼外伤者1800多例,共有45人做了眼球摘除术.燃放鞭炮本为了喜庆,但结果往往是几家欢乐及家愁.第三,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我国的城市大气污染本来就十分严重 春节期间如果允许任意燃放爆竹,空气状况将会使人难以承受,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更多的不便,声声不断的噪音也将使平素紧张忙碌的人们更加烦躁不安.春节本应是波涛汹涌大海中的避风港,让航海者和踏浪者在短暂的时间内休养生息,然后再上征程的,但龌龊的空气和烦恼的噪音怎么能让人休养生息?治理空气污染是要花钱的,可我们却在花钱制造空气污染,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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