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款人的上市股票因为借款人的在经营业绩和前景方面不为投资者所看好,以致股票发行不成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上市审批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或者企业为了争取上市公司的“桂冠”,不惜一切代价地通过各种途径来为企业取得上市资格努力,结果企业的股票虽然上市了,但投资者对这些企业不看好,以致发行失败。
其次,借款人还可能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用于炒股或其它为国家禁止的用途,致使资金无法收回。对于上市或预上市公司都有这种可能,因为这些企业可能试图利用股市的好时机,以搭桥贷款的名义来运作贷款,以图进一步增大资金规模来准备下一步的上市发行,但股市的不确定性极易将企业的资金套住,从而使银行的贷款无法按期收回。
三、搭桥贷款风险防范的措施
鉴于搭桥贷款业务中存在诸多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贷款对象的条件要把好关。贷款对象的条件关系到贷款人的还款能否用搭桥贷款奠定融资基础进而偿还借款,对此银行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贷款对象的条件应从如下几方面来要求和审查:
第一,应审查申请人是否为符合条件的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申请搭桥贷款的企业应是预上市或上市公司且其募股方案已经过省级政府和国家证监会批准。
对于那些虽为上市公司的企业,但是其发行新股的方案尚未得到批准前不宜轻信地批准对其提供搭桥贷款。至于那些正在争取上市的公司,则更应谨慎地了解这些公司是否已经取得上市的资格。为此,银行应要求申请借款人提供有关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公司发行新股所需的资料应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属地方公司的,由地方政府体改办和证管办出具的审批意见书,属中央公司的,需出具由中央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商后的审批意见书;证监会对申报公司的预审意见,包括公司的股本结构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方案等;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初审意见;证券公司或预上市公司签订的主承销合同或上市推荐合同。
上市公司配股所需的资料应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同意配股的审批意见;经全体董事签字的资金运用报告;证监会的有关批复;担保券商的有关资料(经所有董事签字的担保函;承销配股合同;对承销配股的尽职调查报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对于申请人还应认真按照普通贷款的程序审查其资产状况、近期的经营情况、信誉等。银行不能因为申请人已经取得预上市公司的资格或已经是上市公司,或者迫于同业竞争的压力,便疏忽于调查和审核公司的资产、经营和信誉等方面的信息。否则,银行可能陷入欺诈或贷款难于偿还的困境。
第三,作为担保人的主承销商应满足以下条件:1)与发放贷款的银行签订了证券资金清算协议;2)应是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综合类券商;3)对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4)券商在发放贷款银行的所在地有充足的资产为借款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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