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桥贷款中的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李金泽 董建军 刘楠
【全文】
搭桥贷款(bridge loan)又称过桥贷款,它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在国外通常是指在公司安排较为复杂的长期融资以前,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所需资金的短期融资。在我国则通常指券商担保项下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又简称上市公司贷款),即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配股、扩股的方案已得到国家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因募集资金不到位,为解决临时性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销商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为防范搭桥贷款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拟对搭桥贷款有关的法律问题及存在主要风险进行探讨,并就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防范风险的应对提出建议。
一、搭桥贷款的法律特征
从商业银行开展搭桥贷款业务的实际来看,该项业务的基本法律关系仍然是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同时还有以此为基础的从属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法律关系主体上,借款人和担保人是特殊的主体。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搭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预上市公司应是募股方案已经由国家证券监管委员会批准而即将上市的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人是证券商。这里的证券商则与上市公司和预上市公司之间有承销协议关系。
第二,搭桥贷款的担保方式是可能是信用担保,也可能是质押担保。银行之所以愿意接受券商的信用担保,是因为券商有着相对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但从银行担保权益的安全性来看,质押担保可能更为安全。
第三,搭桥贷款法律关系的构建是以证券监管机构对借款公司未来募集资金计划的批准为前提。如果证券监管机构对未来募集资金的计划尚未批准,则不宜纳入搭桥贷款的范围,因为搭桥贷款的借款风险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第四,搭桥贷款的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搭桥贷款本身是过渡性的借款,是因公司短期资金缺乏而发生,况且贷款的用途主要是满足募集资金过程所需的前期支出。
二、搭桥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搭桥贷款虽然是短期贷款,且有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担保人作保证,但是该项业务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特殊性决定了此项业务存在着以下风险:
1.违反行业规则方面的风险。证券承销人作为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借款的保证人存在违反行业规则的风险。因为2000年3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禁止股票承销过程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该公约第二条规定:“股票承销过程中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是指券商为争取新股、配股、增发新股等股票承销项目而为企业提供的融资行为,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直接贷款,代垫资金,预付股款,提供贷款担保。” 此种规则旨在于限制券商为揽取业务不惜采取增大自身经营风险的不当手段。如果银行在贷款时不谨慎,则可能面临借款担保被视为无效的风险。因为银行在具体实务中会遇到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