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谈一下几个具体问题。我们对于任何有违法行为的律师,我们的处理都是既不影响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又使我们的诉讼能正常进行,还有我们还是尽量给律师提供一定的方便,因为检察机关管辖范围根本不包括306条,即使立案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这个问题基本不存在。对于律师违法,在这个过程中对律师也有处理,没有因为程序问题处理,是因为他对案件的实体问题采取了不正当的做法才处理的。我们希望我们的司法制度能向前发展——我们考虑司法有一个出发点,对不对大家可以探讨:第一,我们国家的法律一定要适合中国国情,第二,跟国际接轨是不是等同于同西方接轨,第三,从我国现有体制和东西方文化差异来说,我们应如何看我国未来刑事诉讼体制的发展。我要说的就是这些。谢谢大家(掌声)
专家点评:
陈兴良:刚才温局长对于306条认为是有必要设置的,并且他认为不能把律师因伪证被抓这个个别现象当成普遍现象来看待。我想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检率协调方面应该说是全国的典型,做得比较好。我们温局长可能没看到这些情况,就我们了解这方面的情况还是不少的。(笑声)李贵方先生就曾为一位因律师伪证罪被抓的被告人做了一审、二审辩护,最后法院做出无罪判决。下面我们请李贵方先生谈谈他的看法。(掌声)
李贵方:非常感谢有这样一个机会。对于律师伪证罪,我感到是应该非常沉重的话题。(笑声)有很多的话要说。我也想发表一下我的看法。我的第一个看法是我们需要了解为什么律师伪证当时出现了那么多。模式和陈瑞华教授介绍的差不多:律师取的证对公诉人不利,公诉人通常先找证人,通常晚上不让回去,证人就说那是律师教的,这样回头就把律师抓了。这个模式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我觉得根本在于我们的诉讼制度,因为我们最主要的靠的是证言,靠一次次的询问笔录,把最初有罪的证言总认为是最真实的证言。发现了变化就认为不是翻供就是律师引诱、包庇,标准就是这一份证言。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证人不出庭决定了在证据问题上无法做得更好,所以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证言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样一个大的问题。
第二点,我当然反对306条,并不是说律师就不犯罪,我认为不应该特别为律师规定这一条。另外,不仅刑事程序,民事程序中的伪证也构成犯罪,我们国家民事程序就没人管,随时都可以盖个公章,送个证据。(笑声)伪造证据是不允许的,问题在于要不要单独给律师规定这一条。我认为合理性和公正性是没有的。首先,就我国体制来说,我们向来是强调中央集权的,个人的权利不受重视,最近几年才提到——我上大学时讲人权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笑声)而律师的任务是维护人权和保护民主,在这种法律文化和制度下,对于律师应从制度上给予关怀和帮助。第二,平衡和平等的问题。公诉人行使国家权力,和被告人是完全不平衡的,如果再给律师加上这么一条,就会造成更大的不平衡。这里还有不平等。虽然给公安、检察机关也规定了许多罪,我认为是不同的。比如说伪证,对于律师是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毁灭、伪造证据,对司法人员是刑讯逼供。什么是刑讯逼供,把人吊起来,灌辣椒水。还有变相的刑讯逼供,用500瓦的灯泡照在你脑袋上,不让你睡觉,睡觉时戴上手铐挂在窗户上。还有给你弄条蛇放在一边。你说是不是刑讯逼供。肯定构不成刑讯逼供,是变相的。这种情况才追究,而威胁、引诱,司法人员有没有这种情况?这种情况追究的多不多呢?在立法的分寸上对律师明显重了。第三点,就我国现在情况看,律师制度刚刚发展,从这样一个大局出发,律师总是和市场经济、民主法治联系在一起的。在一个专制的制度下,是不需要律师、也不会存在律师的。从推动这个制度出发,我们应该给律师更多的空间,这有利于推进民主进程和人权保护。第四点,王丽女士也谈到,我国的价值取向问题。我们原来都是国家本位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财产似乎可以侵犯的。同样,泄漏国家秘密是犯罪,泄漏私人秘密就不是犯罪。西方律师背信、泄漏当事人秘密方面的犯罪,我们追究的不多,这值得深思。第五点,我觉得306条规定得不科学,除了主体外,民事程序也应有伪证。还有,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最早是在刑诉法38条,“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遭到反对后,把这一条改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增加了306条第二款。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本身就不严密、不科学。你说没有权力怎么去威胁,就说你得实事求是作证,这也是威胁吗?要说公安、检察有点权力去威胁还有可能。(掌声)第二,引诱。在法庭上有一条,是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什么是诱导性的问题?肯定具体的案子是不同的。作为这种询问去引导是不是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是不科学的。最后,我想说,温局长提到的律师制度中的那些问题也是存在的,是需要改变的。瑞华教授也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就是说这100个案子不是完全偶然的,也是有各种各样的问题的。温局长这个观点我不赞成: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不能告诉你什么是公款,一解释就是提醒了他。这说明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还不行,它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懂法的情况下的,有点胡涂他的程度。(掌声)这是不可取的。我们国家目前的民主法治状况,刑事诉讼的发展的的确确不能停留在这个水平上。我们也要理解警察、检察官在我国目前侦查案件的困难。不是说律师作伪证,一般公民作伪证还是比较多的,这一点和西方国家在文化上有巨大的差异。非常简单的例子,比如莱温斯基的案子,如果是一个中国女子,想保护克林顿。非常简单,就说根本没有的事,就完了。什么弹劾?!我们假的可能比较多,也使公诉工作很困难。但不管怎么说,不能以牺牲民主为代价去破案。我就说这么多。(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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