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感谢主持人。对这个话题,我感到非常亲切。首先我认为,306条有失公正,构成对律师的职业歧视,违背了刑事立法的理念。犯罪行为在道德上应该是被否定的,比如杀人、抢劫、强奸的行为等。另外行为有严重的、恶劣的社会后果。当然在不同的阶段对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价值、道德判断,比如在荷兰就有五大行为不被视为犯罪,而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就是黄、赌、毒、同性恋、安乐死。(笑声)不是社会容忍这个现象,而是法律保护这个现象。法律允许公开持牌执业,从事性行为,大家去阿姆斯特丹,window show都可以看出来,而且非常有职业道德,不能降价以求,两个星期要检查一下身体等,就不展开了。总而言之,道德上被否定,同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为,有可能是犯罪行为。
第二,306条特殊主体的特征违背了刑事立法的公正性。陈教授已经说过,我就不说了。307也规定了伪证罪,我认为和306条没有太大的区别,为什么又出了306条?确实存在很大问题。对于律师有没有必要规定为特殊主体犯罪?我对此也做过一些研究,我注意一些国家确实规定了以律师为主体的犯罪,但律师不是唯一主体,同时还会有证人、司法工作人员、检察人员。律师确可构成伪证罪,但我反对设立以律师为特殊主体的伪证罪。
第三,306条与
刑法其它条文冲突,如307条,
刑事诉讼法38条、
45条。就是说306条有一个立法的发展过程,它是泛刑罚化的一个立法例,其中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根本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首先证言是由证人做出的,他是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行为能力的。谁去作证谁就要负作证的责任,不应该接受引诱。第二,引诱是一个技术描述性的词,是询问证人的技巧,没有标准说什么样的话语就是引诱。西方著名的交叉询问,难道大家不认为每一句话都是引诱吗?
刑法不应该对这种技术加以禁止。第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与毁灭、伪造证据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后果也相去甚远。第四,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情况非常复杂,不应该统统标上犯罪的标签。
第四大方面,
刑法306条破坏了司法平衡,影响了司法公正。首先,它加剧了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的失衡。律师是老百姓,根本没有进入司法人员的视线当中。日本、西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律师作为司法人员,有很多作为司法人员的权力。因此不能滥用侦查、违反程序去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我们国家控辩双方的不平衡在实践当中被加以放大,306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再就是导致冤狱横生。2000年中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有个资料,有100多律师被抓、被提起公诉。证人改变证言有很多可能性,一个是律师教唆的,再一个就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因为是在侦查程序下,你看不出来他有什么改变,对整个案件起到什么作用,而且很多证人是有污点的,侦查人员常常利用了这些污点。 第三放纵了司法人员简单、粗暴办案,这就很清楚了。第四,助长了职业报复,恶化了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总之,我认为306阻碍了律师事业的发展,妨碍了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如果立法上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执法人员素质再高也难保不出问题。对306条我就说这么多。
我曾专门研究过律师的执业责任,通过研究我认为律师的执业责任有四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大家都知道律师有很高的执业保险,一个律师所一年要买5千万到1亿的执业保险,尽管这个所可能都不大。为什么?因为我们都不能保证律师是神,律师是人,难免出现执业疏忽。执业保险实际上是对律师执业中民事责任的担保。我研究过美国上千个案例,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造成的民事责任。我们国家很少有区别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造成的民事责任的。另外,律师在民事代理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法律是有规定的,如证券方面的欺诈、不实陈述、泄漏当事人的秘密。我们国家只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才有刑事责任,西方几乎所有的泄漏当事人秘密的都存在刑事责任。这个我认为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疏漏。我觉得在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更关注对律师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追究。第二,我欣赏关于追究程序的正当性,在这与陈教授不谋而合。我提出要建立律师纪律法庭,这个最完善的在德国。德国的律师纪律法庭设在法院,英国设在律师协会,大致就这两类,但人员组成都有执业律师、检察官和社会独立人士。这一点非常值得借鉴。这种追究程序应该在
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等中都有体现,以实现法律的衔接,在对律师的责任追究上能够非常平滑地、合理地各得其所。这在立法、司法上都是应该注意的。对于陈教授的这一点我是不同意的,就是说追究律师责任的时候首先剥夺他的辩护人资格。这一点很多国家是这么做的,有的是剥夺辩护人资格,有的是剥夺职业许可。我认为,按罪刑法定,未经审判你怎么知道他有罪?我认为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应该是如果他违背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应该被剥夺资格,经过正当程序可以剥夺他的资格,否则就是不适当的。关于回避我也非常同意陈教授的观点。我还提出级别的回避,应该提高一个级别,还可以异地管辖。总而言之,我认为
刑法的改造非常重要,我非常欣赏兴良教授提出的不能单单只
刑法,要刑事法,是把程序与实体联系起来考虑的时候了。在刑事法的改造上,我们的专家、教授、法律实务工作者应该共举一臂之力。耽误大家时间,谢谢。(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