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想说明一下经济学的分析语境(法律不是我的专业,我对法律外行)。一般来说,用古典经济学讨论制度问题时,有三个基本假设,假设一个统治者或者说立法者,(1)他是仁慈的,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2) 他是无所不知的,他知道这个社会上发生的一切,并且也知道每个人的效用函数;(3) 他是言而有信的,说话算数,不会反悔。但是我们知道,我们的世界是个次优的世界,(1)统治者不一定是仁慈的,都是自私的,特别是作为政府科层组织的成员,官员往往也主要只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让我们相信一个人一旦进入政府部门工作,他的道德水准就迅速得到了提高(事实有时候可能相反);(2)他们往往比我们还无知,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还知道该干什么,但那些立法者或官员往往并不清楚实际中发生什么,他们的信息往往依赖于基层的反馈,并且与我们一样,除了知道自己的效用函数之外,也不知道其他人的效用函数;(3)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约束,他们往往言而无信,统治者是不可置信的,就象政治家不可置信一样。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强调法治才有意义。这是最近以来经济学家谈法律、规则或制度的基本预设,也是经济学的最新进展所在。除此之外,经济学家并不对所有的法律、法规作过细的区分,他们通常并不关注法律制度、规则等各概念之间的区别,而倾向于认为所有的规定都可抽象到同一层面上,都统称为规则或制度。而就对人的自由选择权利的最根本的尊重而言,经济学与法学并无二致。所以,我现在也是在这样一个层面上谈问题。
(三)
我们都知道,规则在这个社会中很重要,而法治是最崇高的一个规则,是可以规则其他规则的最重要的一个规则(原则)。一个规则在设计中,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有这么几个与信息有关的基本问题。由于规则设计者和规则调整对象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当然现实中还有权力不对称、财富不对称等,但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更基本的不对称),在此情况下,规则设计者就要考虑:(1)被调整的对象都是足够理性的,有选择和自控能力的;(2)任何规则的设计都要考虑未来不确定性,因为现实是不确定的,它的描述不可能绝对完备,但模糊度要趋于某个最佳水平,当法律必须由立法者的代理人实施时尤其需要注意这种“度”的把握;(3)必须要有共同的知识,规则设计者和被调整对象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共同知识;(4)规则的产生和变迁是某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或整个利益格局调整的产物。下面我以几个例子分别来说明这些问题。有些还是真实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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