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普通法系中的司法起诉

  我们已看到采用移转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只有在起诉被认为比其他方法更有效的控制累犯率的情况下,才运用起诉。然而,我们能宣称“服从”的方法有助于针对白领犯罪的法律的实施从而减小累犯率吗?应看到正如普通犯罪的高发案率削弱了对刑罚的有效性(the efficiency of “Punitive approaches”)的信心一样,居高不下的白领犯罪也激发不了对“服从”方式的信心。对于这些不同格局的其他解释还包括了关系因素(relational factors)(得到Hutter的赞同)和经济因素(Slapper , Snider均有论述,且第18章calavita和Pontell亦有分析)。
  比较不同的非警机构可知,经济因素的分析更令人信服(Hutter在第20章论述),所有的机构只有一种形式:即他们的“嫌疑人群”(suspect populationis)均是商业机构(businesses),他们管辖的犯罪均发生在商业行为中。Hutter正确地吸引人们注意,各个不同的非警机构间(包括地理位置分布不同的机构间)行动策的差别(different enforcement strategies),但没有辩论这一事实――任何非警机构未采用警察式的“威慑”(deterrence)或“犯罪化”(criminalization)模式。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大多数非警机构的差别大大少于它们的相似。
  非警机构一般运用“服从”方式,但有两个例外。第一,有些机构的职责在于调整财政法令(regulate financial instiutions)。18章中,Calavita和Pontell运用国家理论解释新近对存贷款诈骗的制裁。他们认为,选择这一措施并非这暗示了偏离一般意义上的“服从”规则进而渐渐消弱先前讨论过的经济解释的说服力。反而使这一解释更加有力。第二,有些(很少)非警机构“嫌疑人群”与警方相似。比如社会保障部DSS(the Department of Social Security)的行动方式与其他非警团体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COOK在第19章中表明了这一点。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DSS实际上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唯一的“嫌疑人群”和警方一样是穷人的非警机构。虽然没有理由相信对穷人的压制是司法带有阶级偏见的潜因,但普通法司法体制中起诉和移转形式带有阶级偏见却是毫无疑问的。因而,基于Slapper所谓的“无共谋的一致性”(coherence without conspiracy)的社会经济分析在这里是必须的(Nelken 1983)。不过,即令如此也不能完全解释Hutter观察到的这样的现象,保守党控制的地方政府与工党控制的相比。起诉的白领犯罪少,频率低。
  读完上述章节,我们也许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针对白领犯罪的强制措施得以加强,那么白领犯罪就会减少,此类犯罪人就会更多的被审判。但是(McBarnet在21章中警告)我们必须谨慎,不要接受这个过分简略的结论。虽然它的论文并不特别集中于起诉问题,但文中论证的这一观点发人深省,一个更有力的起诉措施对于那些操纵法律并总比起诉机关抢先一步的人也许不会大有作为。第四部分描述的政策也许并不像表面上那么愚蠢,但它不能使贫富待遇的巨大差别变的公平一些,也即,如果社会本身不公正,我们就不能指望法律体系能公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