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比例在英国的上升(无论成年人的还是青少年的)不应仅归因于外向型移转(diverted out)(即由起诉变为警告),也应归因于内向型移转(diverted into the system)(由不处罚变为警告)。后者也就是所谓的“法网扩大”(“net widening”)。DUFF(第八章)描述了苏格兰的“起诉有罚金”(“presecutor fine”),犯罪人未经法庭听证即可被要求支付罚金。他证明这种制度导致了“法网扩大”与起诉变为移转。有些人用推动纪律和监察(surveillance)严密化来解释法网扩大。这一原因加上早先讨论的“功利”地位对标签化过程的推动,导致近20年中“审判”的方式(justice approaches)获得巨大优势。然而DUFF论证了这一观点,“起诉人罚金”无论如何不是“纪律扩散”(“dispersal of discpline”)的实例,而是“刑事司法机构的行政官僚化”(administrative-bueaucratic style of criminal justice)的一部分。而Patt不认为“纪律扩散”与“刑事司法机构官僚化”间存在矛盾(第9章)。整体回顾了青少年犯罪审判后,他论证了这些发展最好被理解为“法人团体主义”(corporatism)。无论人们是否认同该论证,他的分析表明人们不应被“福利”(welfare)“正义”(justice)等华丽词藻迷惑因而相信这些观念推动着体系的前进。Cook讨论了新近出的台的针对被宣称为欺诈性福利债权人(allegedly fraudulent welfare claimants)政策是基于财政而非人道考虑而产生的(第19章)。关于“福利”和“正义”的争论以及“移转”的人文外表也许实际上掩盖了无情的现实。
非警方起诉(Norn-police Proseautions)
在所有普通司法法制下,除警察外,还有很多专门法执行机构(specialist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它们管理特种犯罪。这些机构决定是起诉、移转还是不采取任何行动。在英格兰与威尔士,这些机构不通过CPS即可直接起诉。像警方一样,他们实际也拥有自由裁量权。但与警方不同的是,这些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多不过是由起诉来行使,当然也有例外(参见第18、19章)。比如国内税收局(Inland Revenue)就只能起诉极少的案件(参看第十九章COOK)。对澳大利亚96个非警察机构的调查揭示三年中1/3的该类机构未进行任何起诉,虽然该国存在大量的白领犯罪引起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详见Sanders&Young,1994及Nelken1995)。与警方不同的是,这类机构的决策模式是促成“合作”“服从”等术语sinder在17章,Hutter在20章均有详细分析说明)。
不同机构的不同格局带来了一系列对比。Slapper的论文吸引了人们在注意非警方机构不起诉倾向的同时,让人们看到他们提起并不严重的诉讼的趋势,在这一点上该论文趣味无穷(第16章)。工作中死亡的人与街头死亡的人几乎同样多。然而法人杀人(corporate manslaugh)(更不用说法人谋杀coprorate murder)的诉讼几乎闻所未闻。也许有人论证,这是由于非警机构管辖的犯罪不具有一般犯罪特征(non—criminogenic chazacter)。标签论者又回到早已讨论过了的主题上,他们观察到倒果为因似乎也不正确。也许正因为缺乏制裁法人杀人的措施才导致了人们对它不具犯罪特征的印象。以上正是Sinder在17章中论述的主要内容。但Sinder超出了标签论的范围,将他的分析建立于结构性的环境条件(strucural conditions)之上。正是在这样环境条件下,法人犯罪得以在资本主义社会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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