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检察署(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成立于1986年,基于以上背景,可能有人会认为它成立的目的是从警方手中夺取控制起诉的权力。然而,这只是这一变化有的些人的目标而已。De Gama在第二章中指出,这不能说是这一变化的深层目的,因为这一变化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她认为,CPS的成立改变了赤裸裸的对于膨胀的警方权力的交易,而这种交易实际上对警方有某些隐蔽利益。因为,正如Leng et al在第十四章里所同样主张的(根据经验主义的调查),警方控制了CPS,而不是相反,尽管有宣称CPS独立的《皇家
检察官法》(a 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
CPS的缺乏权力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是更大的困难在于这个不利的体系本身。因为在这个体系中警方和CPS这个起诉机关有十分类似的目标。他们站在同一边,这就允许了警方涉足CPS的法律执行职责,也使警方掌握了检察官们得到的情报,在第三章里,Field认为这根本没有必要。他主张审问式体系能够比普通法体系对警方的起诉施加更多的控制,尽管审问或体系在实践中并不总是更有效,英国1993年的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the Royal Commissionon Criminal Justice)丧失了一个加强对起诉的司法控制的大好机会。
决定起诉权(Discretion)
在英国有种发展中的意见认为,起诉是一种达到治安目标的方法。例如在第14章中,lenget al 指出决定起诉权来源于警方与秩序(order)、权威(authority)、怀疑(suspiciousnss)等相关的工作规则的命令。研究社会底层无序的Newburn et al,发现警方使用许多控告来自卫或者在街道上展示权威。与此相似的是,在他的关于实施交通法规的研究中,Layzen发现,是否开具交通罚款单,取决于当时是否有一场整顿净化此类的事(例如公众抱怨或是传统的圣诞节喝酒的结果),或者是执行法律是否从属于另一个目标(例如使交通顺畅,不再拥挤)。尽管在这些研究中并未使用“轻视警察”这个词,然而可以看出,在不受约束的起诉权中,起诉的原因常常为此,这不应该仅仅被视为警方的多管闲事,而是他们想通过任何合理的方式来维持他们的权威。
本书中的一些英国本土研究是在CPS成立以前进行的,一些则在CPS成立之后,leng et al认为,自从警方为CPS构建起诉以来,几乎没有什么改变,因为检察官们没有权力来质疑警方的决定,因此很少有案子被驳回,尽管近年来CPS变的自信了。据cole的开创性的美国调查,警方和检察官程序的一致使得他们间的“交换关系”(exchange relationship)得到增强。后来的研究没有总是采纳这种解释,也没有发现毫不例外的合作关系。然而,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法律认可的权力(Formal power)和实际的权力(actualpower)是不同的,检察官与警方,法院和社区的能动的权力关系是复杂的。Cole指出,在英国各种影响施加于检察官们,必然限制了任何一套像(皇家
检察官法)这样的法令或规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