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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学校的侵权责任

  三、学校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1.法律适用:⑴民事法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虽然主要是由教育法律法规调整,但民法仍具有指导意义,我国学者有主张职务侵权应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指导,[18]学校侵权的适用民法规定有《民法通则》条一百零六条的关于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和《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⑵教育法律法规,因教育法律关系主要是教育法调整的,当教育法律的规定和民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教育法的规定优先。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教育类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的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学校侵权适用法律的主要内容;另一类是有关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即《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学校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学校侵权适用法律的重要内容。
  2.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侵权的法律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因其缺乏意思能力,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进行识别,不能预见其后果,他们是不可能有过错的,其依法律规定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因过错造成其侵害,无论过错程度大小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的侵害而言,民法无明确规定,但教育法律并未就二者做出区分;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出发,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造成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智力发育到一定程度,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于侵害的发生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以比较过失来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该损害应按照法院对权利主张者在损害责任中的份额公正和公平地按照程度减少[19]。如下案例则体现了比较过失制度:1999年7月北京海淀某小学组织校外活动,该校12岁女生胡某突然流鼻血,带队教师顺手指向楼梯口让该生自己去处理,胡某顺着老师的指引方向走去却撞在了一扇玻璃门上致伤,该案中该教师监管不力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胡某对行走中的危险未能预见并加以防范应承担次要责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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