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代位权包括两种:一种是权利代位,即代位求偿权,另一种是物上代位权,即保险人在赔偿全部损失之后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权利,即接受委付权。至于接受委付权,前面已作论述,在此不赘述。我们只讲代位求偿权。
2、适用的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保险事故及其引起的损失确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一点容易理解,如事故和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则与保险人无关。
2)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并且被保险人具有向责任方的索赔权。只有第三者的行为引发保险事故的发生,才可能存在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被保险人享有求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事故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或被保险人不具有向责任方的索赔权或已放弃这种权利,则保险人无从求偿。因此,各国立法均要求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利。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3)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作了实际赔付。如果未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取得代位权,他就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3、行使的方式:保险人能否正确行使代位权,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与财产保险合同的职能密切相关。因此,保险人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求偿权。
早期的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均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各国司法实践中已普遍承认保险人既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向有责任的第三方求偿。我国《
保险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是允许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求偿权的。
一般地说,任何对于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求偿的对象。但同时各国立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都有限制性规定。例如我国《
保险法》第
4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
44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且,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权应当以被保险人享有的请求权为限,其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的金额。若保险人代位求偿所得大于保险赔偿时,其超过部分则应当归还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