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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几个理论问题的研究

  1.研究领域和价值特性的不同。宪法作为最高的、根本性的规范,研究与调整国家权力的存在、活动方式及其作用,对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领域都予以原则性的规定,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与意识形态性;而行政法是专门研究行政权的一种体系,部门性的特点比较突出,价值中立性也比较明显,“警察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化更是决定了行政法发展的非政治化趋势,专业化的文官制度便是很好的例子。
  2.调整原理和学科联系的差异。由于宪法的政治理念性比较强,在具体的调整方法上往往与政治学、法哲学等学科相互联系,往往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加以原则性规范,很少含有法律责任的要素;而行政法的概念与体系的确立往往各多地依赖行政学、民法学等学科,其技术性、专业性色彩浓厚,对事物通常作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法的强制性要比宪法明显得多、直接得多。
  3.发展趋势的各自分立。在中国,宪政精神的充实方式主要是指“宪法的司法化”,即通过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说,宪法能否司法化是中国有没有真正意义宪法学的标志,宪法诉讼和宪法监督将成为宪法学界的主要研究对象;而随着行政活动的多样化与行政现象的综合化,行政法的调整领域已从公法领域扩大到私法领域,“行政法的私法化”成为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并直接影响着行政法体系的构成,行政指导、行政契约以及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将成为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行政法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总之,中国目前宪法与行政法的总体发展处于同一阶段,而且行政法略为领先,不客气的说,几十年来宪法领域并没有为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什么理论基础,而是行政法独立的构建了自己尚不成熟的理论价值体系。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绝不是简简单单的“宪法的动态部分”,它对宪法的原则予以具体化,并对符合宪法方向和精神的许多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及行为予以规范,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宪法的发展。实际上,从行政活动实际需要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要比从宪法的角度研究更客观一些,更实际一些,即使目前很多学者并不承认这一点。离开了现实的行政管理活动,否定或抵制行政管理实践与行政法的密切联系,单纯地指望并不充实的宪政精神的指导,行政法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一种部门法上的独立地位也将被完全的抹杀。因此,宪法就是宪法,行政法就是行政法,“宪法与行政法学”的设置绝对是欠妥当的。两者在研究队伍,研究方法,研究思维方面都是不能混同的,片面的强调其共性,无视两者的巨大差异性,硬性地将宪法与行政法捏在一起是绝对不够科学的,也是不利于这两个学科的各自发展的。尤其对于行政法学来说,如何正确地看待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将成为影响行政法学研究方向的重要因素,也将是行政法的部门法地位能否得到实质性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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